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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 年 11 月 10 日 · 第 4 版

本页目录(4 篇)

走进现实生活的信息经济学

【台湾《工商时报》10月14日文章】题:信息经济学解决黑道围标有解?(作者张秋蓉张世忠)
    自从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名誉教授威廉·维克里及英国剑桥大学詹姆斯·米尔利斯以“不对称信息下的刺激理论”之研究,成为今年诺贝尔经济学奖的得主后,以往看来不怎么起眼的信息经济学迅速成为众所瞩目的焦点。由它的崛起不难发现,以往在一般人印象中,被认为假设往往脱离实际、理论高深莫测的经济学理论,其实也有非常接近你我日常现实生活的一面。
    信息经济学讨论的议题涵盖很多方面,其中最主要的就是“道德危机”和“反向选择”。所谓“道德危机”是指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参与交易的一方在双方契约签订后才会作出某种选择,一旦契约当中所隐含的刺激设计不佳,或是没有充分考虑到信息不足的缺陷,极可能会引发其中一方混水摸鱼、另一方权益受损的情况出现。因此,要避免道德危机的产生,首重“刺激”的设计及使用,让一方的行为能够在符合另一方的喜好之下,做最有利于自己的选择。例如火灾保险的契约通常只是部分险,这样子投保人有较高的动机(刺激)预防火灾的发生。
    至于“反向选择”,则是指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参与交易或交往的一方可能隐藏自己的私有信息,反而藉着提供不真实的信息以求增加自己的福利,但是这种行为却伤害到另外一方的利益。最典型的例子就是人寿保险,保险人了解自己的身体状态,但是保险公司却不知道。“反向选择”的解决之道就是由保险公司设计多项保险组合,由保险人自行选取最适合自己的保单内容及价格来投保,如此更可以符合双方所需,互蒙其利。
    由上述介绍不难发现信息经济学的应用性颇强,而这也是此领域愈来愈受政府部门重视的原因。例如两年前,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就曾找来一批研究博弈理论的人,运用信息经济学的概念,制订频道拍卖的规则、价格、决定事前该揭露多少信息等密密麻麻的建议案,结果实施后,不仅使得该委员会荷包出乎原本预期的饱满,同时也获得各界一致的赞赏。
    其实,早在70年代,信息经济学在欧美就已经开始盛行起来,属于微观经济学里一个新的研究领域。
    另外,两年前获诺贝尔奖肯定的博弈理论,近来逐渐朝不完整信息发展。到底博弈理论和信息不对称的有何不同之处呢?
    中研院社科所研究员施俊吉说,博弈理论讲的是一群人在某种互动情况下(例如市场条件、游戏规则、产品特色等),臆测结果会如何;信息不对称则是反过来,先预设要有怎样的结果,再反过来倒推,应该制定何种游戏规则,使结果对大家都是最好,而且最具有公平、效率性,也就是强调具有刺激的机制设计的重要性。他指出,这正是维克里和米尔利斯最大的贡献。
    值得一提的是,信息经济学当初主要是由实际的商业行为当中观察、研究而来的,因此,严格来说,它只不过是“解释”经济学常见的现象而已。
    虽说如此,却是经济学上一项重大的发现,因为它同时解答了长期以来存在人们心中的疑惑。可惜的是,虽然它的应用性很强,但是目前岛内信息经济学在实务应用上仍相当有限。中研院社科所研究员陈恭平举工程招标制为例,如果能够在招标的机制设计上加以改进,长期以来困扰不休的黑道围标问题,便可以因此减低甚至避免(虽然不一定会有戏剧性的结果出现),只可惜目前岛内上下只一味想由法律层面修改,而忽略了信息经济学或许有帮得上忙的地方。

历届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及成就简介(上)

【埃菲社马德里10月8日电】诺贝尔经济学奖创立于1968年,是诺贝尔诸奖中最“年轻”的奖项,它是由瑞典银行在该行成立300周年之际,为纪念诺贝尔而创设的。经济学奖由瑞典皇家科学院于每年10月10日,即诺贝尔忌辰,同其它诺贝尔奖同时颁发。
    从1969年首次颁奖以来,共颁发27次,其中19次获奖者为一人,6次为两人,有两次为3人。37名获奖者全部是男性,其中美国人占多数,共有19人,另有5名加入美国国籍的欧洲人,英国人有6名。经济学奖的基金为100万美元。
    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经济学家及其成就如下:
    1969年—挪威的弗里希和荷兰的丁伯根,“用现代实用动态研究方法分析经济进程”。
    1970年—美国的塞缨尔森,“用科学方法发展了静态和动态经济理论”。
    1971年—美国的库兹涅茨,原籍乌克兰人,“促进了对发展进程中经济与社会结构更新更深刻的认识”。
    1972年—英国的希克斯和美国的阿罗,“对一般经济平衡理论和福利理论的突出贡献”。
    1973年—美国的里昂惕夫,原籍俄罗斯,“发展了投入—产出法并将其用于重要经济问题”。
    1974年—瑞典的默达尔和英国的海克,“货币和经济波动理论的开拓者,精辟地分析了经济、社会和法制现象之间相互依赖的关系”。
    1975年—苏联的坎托罗维奇和美国的库普曼斯,“为资源的最佳利用理论作出贡献”。
    1976年—美国的弗里德曼,“在消费分析和货币理论领域进行了研究并证明了稳定政策的复杂性”。
    1977年一英国的米德和瑞典的奥林,前者对“贸易联盟和作为自由贸易区协定基础的资本运动进行研究”,后者“发展的理论证明了国内贸易和国际贸易中的决定性因素,证明了对外贸易对资源配置、价格关系和收入分配的作用”。(上)

今年诺贝尔奖得主之一维克里的主要理论贡献------“维克里投标法”

【台湾《工商时报》10月21日文章】题:介绍维克里的投标与喊价(作者中研院经济所副研究员郭平欣)
    今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之一的维克里教授,在得奖3天之后,戏剧性的逝世于前去开会的途中,算是为学术研究鞠躬尽瘁,也为其人生画上一个美丽的句点。
    维克里教授得奖的原因,主要是因为他的两项研究,奠定了信息经济学的基础。一是他在40年代中期对所得税的研究,另一则是他在60年代初期对投标与喊价的研究。而对于投标与喊价的研究可以说是维克里最重要的学术贡献。
    投标或喊价在人类历史上有着悠久的历史,古今中外有各式各样的应用:希腊罗马时代奴隶的买卖、荷兰的花市、索思比的古董拍卖、采矿权、空中频道使用权、政府公债的标售、公共工程的发包,甚至台湾的民间标会,都是投标或喊价应用的现成例子。
    各种各样的秘密投标与公开喊价看起来形式大不相同,维克里将之归纳成两种喊价与两种投标,并证明喊价与投标间有着某种相等的关系。他将喊价分成荷兰式与英国式两种:荷兰式喊价是荷兰花市所采用的规则,喊价者由高价往低价喊,第一个举手者赢得标的物,并付出当时喊到的价格。英国式喊价则由竞标者由低往高出价,最后出价者赢得标的物,并付出他所喊的价格。
    秘密投标的规则,一般是由竞标者秘密写出标金再公开开标,由标金最高者得标,并以其出标为售价。荷兰式喊价的竞争者在决定何种价格该举手时,与秘密投标者在决定应该如何出标时,有着相同的考虑因素,故两者的均衡策略会相同,结局也会相同。
    至于有没有与英国式喊价相对应的秘密投标呢?这就是著名的“维克里投标法”,其规则基本上与传统投标法相同,唯一不同点是赢标者付出的价格,不再是他所出的标,而是第二高标,故又称“次高价投标法”。很奇妙的,若是采用这种投标法,投标者的最好投标策略,就是依照自己对标的物的评价据实出标。而其好处是方便投标者,如此投标者在决定其出标金时,只要评估自己的需求,而不需要费力去搜集与评估每一个竞争对手的需求,所以大大的减轻了投标者的准备工作。
    除了比较各种投标与喊价的关系,维克里也指出在适当条件下,卖方采行这4种销售方法的任何一种,预期收入都是一样,这就是著名的“收入相等原则”。这样的结果等于指出,既然每一种投标或喊价对卖方都无差,当然是用最方便买方竞争的维克里投标法了。
    在实际应用上维克里投标法也逐渐被人们所接受,例如美国的国库券拍卖就已经采用,不过他们的规则是修改过的版本,称为单一价格投标法,允许标的物的数量大于1件,而得标的人可以超过1个。新的规则如下:投标者出标的时候要决定需要的数量与单价,卖方再将所有出标价格由高到低排列,以其能够供应的标的物总量为限,优先配给出价高者,而价格则订为分配不到标的物者的最高出价。由于得标者不论其出价的高低都付相同的价格,故称单一价格法;而价格由没有得标者的最高出价决定,故仍然维持了维克里投标法的特色,亦即大家都会根据自己的真实评价来出价。
    维克里对于投标的研究,其重要性不只局限于投标方面,因为投标方法解决的是,如何在信息不完整或其分配不对称下,最有效率地配置资源的问题,这开了信息经济学研究的先河。在信息不完整或其分配不对称下,掌握较多信息者可以策略性运用其信息以博取利益,而信息经济学所要探讨的,就是要如何设计契约或机制来处理各种刺激与管制的问题。维克里对投标与喊价的研究,带动了许多相关的研究,让我们更了解诸如保险市场、信用市场、厂商的内部组织、工资结构、租税制度、社会保险、政治机构等等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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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贝尔评奖委员会10月8日宣布,英国籍剑桥大学的詹姆斯·米尔利斯(左)和加拿大籍纽约哥伦比亚大学的威廉·维克里,对不完全信息下的刺激经济学理论贡献卓著,共同获得199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法新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