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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月16日 · 第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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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目录(11 篇)

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海淀公安(图片)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广大民警在履行公安机关职能作用,为海淀区经济发展提供优质服务的同时,始终把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摆在重要的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力求抓出实效,努力实践着“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时代要求。

上图:优秀共产党员、海淀镇派出所民警孔咏梅在热心解答群众问题。

左图:在打击盗窃自行车专项行动中,该分局先后抓获盗窃自行车嫌疑人167名,破获盗窃自行车案件163起,收缴赃车及无主车辆5000多辆。元旦前,他们把自行车全部发还到了群众手中,受到了广泛好评。

陈彦杰 郑延刚摄

湛江海关 海陆联动擒“大飞”

海陆联动擒“大飞”

张军雄 梁爱琼

“大飞”,是指被用作海上走私运输工具的摩托艇。利用装备了高科技设备的“大飞”,在海上机动性能强和便于隐蔽等特点,在非设关地抢滩卸货,成为粤西沿海地区走私违法犯罪活动的一种重要手段。去年11月16日,湛江海关海查人员与缉私警察密切配合,协同行动,成功地在雷州半岛海域和陆地打了一场围剿走私“大飞”的战斗,一举擒获走私香烟的“大飞”两艘,查获走私香烟420多箱,案值140多万元。

去年11月16日15时左右,正在雷州半岛执行任务的湛江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缉私警凭着经验,准确地分析判断:“有情况。”

一张查缉走私“大飞”的法网,悄无声息地撒向雷州半岛辽阔的海面、陆地……

17时,湛江海关调查局局长何文平下达了863缉私艇启航的命令。863艇在夜幕下迅速出击。18时,分队长李东伟终于在雷达上发现一个快速移动的光点正在飞驰。

“大飞”在夜色中逃跑,863艇在全速追赶。“我们是中国海关缉私艇,请立即接受检查。”冲在前面的一号艇,向“大飞”喊话。

没等缉私艇停稳,海查人员便飞身跃上“大飞”,开始在“大飞”上搜查,查出有走私香烟。

就在海上擒获走私“大飞”的同时,陆地上的围剿行动也在紧张有序地展开。20时左右,两名缉私警从夜视仪中发现远处有人正从一艘“大飞”上向岸上搬运东西。缉私警立即靠近目标。

“我们是缉私警察,马上住手!”说着,一名缉私警翻身攀上走私“大飞”。

少数利欲熏心的走私分子把“大飞”团团围住,妄图抢回走私船只。为了迅速控制局面,缉私警不得已对天鸣枪。

调查局局长何文平接到缉私警海滩受围困的消息,马上向863艇下达了火速支援海滩上缉私警察的命令。

22时30分,雷州市公安局的大队人马赶到,走私分子闻风逃窜。正在这时,863艇也从附近海域赶来,押着在岸边擒获的“大飞”胜利返航。

再议法院执行问题

法制人生

冰雪

上周三,笔者在本版就当前法院执行难的问题发表了言论《执行也要严格依法》,而后欣闻北京和广东为解决执行难这个人民群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进行了大胆的探索。

近日召开的北京市法院院长会议传来消息,今后北京市法院将采用新的执行方法,进行收费改革,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原则上不要求申请人预交执行费,待执行完毕后再收取。

在此之前,广东省法院开全国先河,承诺执行成功才收费。规定从今年1月1日起,全省法院申请执行费变“事前收费”为“事后收费”,即立案时法院不预收申请执行费,而且一改以执行标的作为计费基数的旧做法,以实际执行到的款项为基数计费。这样,申请执行人一旦“颗粒无收”,就不用交申请执行费。

如果按照这两地实行的执行完毕后再收费的做法,就不会出现《执行也要严格依法》一文中提到的山东两农民交了9万多元的执行费后,换来的却是一张白条和一些不符合规定的单据的悲剧。

按现行规定,申请人官司打赢后,向法院申请执行,需预交申请执行费以及实际执行费。但当事人并不知道,他所申请执行的款项是否能执行回来。这样就造成申请执行与实得利益脱节。当当事人申请执行时还需交一笔不菲的费用,且执行能否成功还是一未知数时,他自然会计算成本是否划算。如果不划算,他宁可选择私下去追债,或采取一些非法手段,而不愿向法院申请执行。这种非法执行,给社会埋下隐患,极有可能由民事或经济纠纷转化为刑事纠纷。

北京、广东的执行改革,大大减少了申请执行的成本与风险,使当事人申请执行与实得利益结合起来,从而能促使当事人走向法院申请执行,采取合法的手段去最终赢得官司的胜利。笔者认为,北京、广东在执行收费方面的探索,能敦促法院执行更有力度,对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因势利导 规范管理——全国清理整顿出租房屋规范流动人口管理专项行动综述

法制焦点

本报记者 王比学

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建立,人口流动特别是农村富余劳动力跨地区流动增多。据公安部治安局介绍,公安机关按时点登记的暂住人口就有4000多万。

不可否认这些流动人口对于发展经济,缩小城乡差别,改善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确实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又不能回避他们给城市就业、交通运输、计划生育和社会治安带来的负面效应。流动人口犯罪比例的提高,已成为社会治安中的一个突出问题。记者从公安部治安局了解到,一些东南沿海发达地区流动人口犯罪比例占当地犯罪总比例的70%—80%。

流动人口盲目无序的流动,给整个经济和社会生活带来了不利的后果。如何因势利导,规范管理,不仅是每年“两会”讨论的焦点,更是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极为关注的热点。

去年下半年,全国开展了一次大规模的清理整顿出租房屋规范流动人口管理的专项行动,各地共清查暂住人口3907.9万人,清查出租房屋630.3万多户,取缔非法出租房屋10万多户,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13万多人。

领导重视 协同作战

各地党委、政府对此次专项行动高度重视,一些省(区、市)的党政领导亲自动员部署,把专项行动作为净化社会环境,推动严打整治斗争深入开展的重要举措,加强组织领导。河南省副省长李志斌,重庆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陈邦国等领导还亲自担任本地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湖北、甘肃两省分别对本省流动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了调整,在公安机关设立办事机构,进一步理顺了流动人口管理体制。

为确保专项行动进展顺利,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协同作战。公安部治安管理部门专门下发了《关于治安系统积极开展清理整顿出租房屋规范流动人口管理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各地治安部门发挥主力军作用,积极投入到专项行动中;建设部要求各地建设部门密切配合公安机关,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房屋租赁市场的整治力度;共青团中央要求各地共青团组织认真把好进城务工青年的综合素质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商和民政等部门分别就本系统配合专项行动提出了意见。

多管齐下 加大力度

专项行动中,各地公安机关多管齐下,加大对可疑人员和犯罪线索的审查力度。

在排查工作中,挖掘犯罪线索。去年7月,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民警在清查暂住人口时,发现从本省舒兰市来此暂住的吕某单身一人,无固定工作,经济条件优越。经调查走访,了解到该人与居住在本辖区的三名无业人员来往密切,行动诡秘。根据这一情况,民警将4人依法传唤到派出所。经审查,4人交代了自去年2月以来,在吉林市结伙入室盗窃作案25起,窃得财物价值30余万元的犯罪事实。

广泛发动群众提供可疑线索,大大增强了群众的法制观念和参与专项行动的自觉性。据不完全统计,专项行动期间,全国公安机关共接群众举报50余万次,据此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1万余名。去年7月18日,河北省廊坊市民警在清查暂住人口时,一名个体户反映其雇佣的吉林人刘某没有携带任何证件,形迹可疑,民警立即找刘某进行核查。经审查,刘某供认了其杀人在逃的犯罪事实,后与吉林警方联系核实刘某为吉林省公安机关网上通缉逃犯。

在专项行动中,网上信息查询比对起了很大作用。去年6月13日,黑龙江省大庆市公安局在集中清理暂住人口行动中发现一名无任何证件的可疑男子。通过网上信息比对,证实该人为公安部通缉的A级逃犯常某,当即将其抓获。经查,该人于1995年伙同他人冒充公安民警在河北省一些交通干线拦路抢劫作案13起,所得财物价值达30余万元。

建章立制 规范管理

针对专项行动中暴露出来的漏洞和问题,各地本着边清理、边整改、边建设的原则,认真落实各项整改措施,着眼长效机制建设,规范管理,有力地巩固了专项行动成果。

专项行动期间,黑龙江省公安厅、民政厅、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流动人口综合治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在哈尔滨市开展了综合治理的试点工作,对流动人口实行“统一办公、统一办证、统一管理”,取得了较好效果。

进一步强化管理责任,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各地公安机关在全面清理整治的基础上,按照“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对清查出的符合出租条件但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违规出租户,补办登记备案手续,签订治安责任书;凡不符合出租条件的,下发停止出租通知书,限期停租;对不按有关规定履行治安责任的出租房主依法进行处罚。

各地公安机关在行动中还积极加快暂住人口和出租房屋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建设。目前,黑龙江、上海、浙江、湖南等地都已将暂住人口信息全部纳入了计算机管理,大大提高了管理服务效益。

流动人口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新近颁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对流动人口管理再次作出明确要求,强调要把管理、教育、服务紧密结合起来,引导人口有序流动,保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控制违法犯罪。

我们相信,有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有各有关部门的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实现流动人口合理、适度、有序流动的目标指日可待。

打工者需增强法律意识

读者来信

张明

近一段时间以来,笔者不时在媒体上看到打工者犯罪呈逐年上升之势的报道。

造成打工者犯罪的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是部分打工者自身文化低,法律意识淡漠,只忙于挣钱,疏于法律知识的学习。前不久,一名大学生做完家教,在回家的电梯里,被一个外来民工见财起歹念杀害后,抢走手机一部,即是此例。二是一些打工者,在遇到个人或者家里的问题时,没有一个知心人或者组织能及时对其帮助和开导。轰动北京的外来建筑民工华瑞茁因失恋,以致怀恨在心,铤而走险,在3年的时间里连杀14人才被发现,也是最好的例子。笔者在此呼吁一些建筑公司在忙于抓经济的同时,别忽视了对打工者定期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并实实在在地解决打工者的生活困难。

图片

汕头海关加大打私力度,把打私重点放在关区西线汕尾附近水域,连续出击,去年第四季度共查办案件16宗,从而有效地遏制了关区内的走私违法活动。图为缉私警正在依法扣留涉嫌走私人员。 黄勇哲摄

天上掉下“金元宝” 不当得利当返还

法在生活中

天上掉下“金元宝”

不当得利当返还

张胜利 史红旗

饮料公司职工小孙几天前还喜出望外,自己只干了一个月的工作竟凭空飞来两个月的工资,但还没有高兴几天,又为这凭空多飞来的一个月工资与公司对簿公堂。

去年十月公司在给其员工王某发工资时,误将发给王某的工资通过银行转入当时在原告单位工作的小孙的神通卡上。同年十月,当公司发现工资发错后,想让其归还,但遭到拒绝。公司将孙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因工作人员疏忽大意将该工资发错转入被告小孙的交通银行神通卡上,被告取得该款项没有合法根据,属不当得利,应将该工资返还给原告饮料公司。

社会生活中拾到物品的人、少花钱或不花钱的顾客所取得的财物,在法律上称为不当得利。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抢救他人丢了财物,谁赔?

法律热线

抢救他人丢了财物,谁赔?

编辑同志:

一天,我途经一河塘时,忽听塘里传来“救命”声,即脱下外衣将落水儿童救上岸。但当我返回河塘边穿我的外衣时,衣服却不见了。衣内有手机和钱。我当即向落水儿童之父刘某要求赔偿我的损失,而刘某则说:“你丢的物件我不能还?”请问:我因抢救他人所损失的东西由谁赔偿?读者 任凌涛

任凌涛: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的费用。”你是为了维护他人利益,即刘某的利益而并非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受损失,且不违反刘某的意思。因而,你的行为是一种无因管理行为。你与刘某之间存在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即无因管理之债。你有权要求刘某赔偿自己所丢失的财物及赔偿因救落水儿童所支付的其他必要费用。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检察院 王晓文

居民自治是治理社区的有效途径

“12·4”全国法制宣传日FZ征文

孙宋

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和城市现代化建设的迅速发展,城市面貌、社区功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广大居民群众对城市管理、社区服务产生了多层次、多样化的需求,传统的城市管理和社区服务方式受到严峻的挑战。如何搞好社区依法治理,已经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新课题。通过近年的实践探索,笔者认为,实行居民自治是社区依法治理的有效途径。

居民自治是居民自觉、自愿的活动,必须以广大居民群众为主体,运用民主的形式,引导和号召广大居民群众积极参与,努力提高居民的自律意识、自我服务意识、自我管理意识和民主决策意识,达到社区依法治理的目的。

开展居民自治,规范居民的行为,应该有一个共同遵守的章程,把居民的权利、义务和居民自治的目的、依据、原则、任务、组织、职责等内容,把调解、治保、卫生、计生、妇委、民政等居民的工作,全部纳入章程,使居民自治工作有一个明确的依据。居民既可在制定章程的过程中提高法律素质,又可在按章办事的过程中提高自律意识。

社区居委会根据章程,形成以居民代表会议为决策层、以社区居委会代表组成的议事小组为议事层、以社区居委会为执行层、以监督员为监督层的组织形式。

社区居委会成员由居民民主选举产生,社区居委会作为自治组织的执行机构,主持处理居民区的日常工作,并严格执行居民代表会议决议。

江总书记在“七一”讲话中指出:“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主观能动性和伟大创造精神,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好自己的事情,实现自己的愿望和利益。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保证人民充分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从社区实践看,居民自治完全符合江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体现了“三个代表”思想的具体要求,展示了强大的生命力。

首先它体现了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发展的要求,能够促进经济发展。以天津南开区为例,自实行居民自治以来,财政收入每年递增12%以上,实现了区域经济的快速增长,1999年仅注册的私营企业就比上一年增长了14.07%,2000年又比上一年增加了548家。其次,居民自治体现了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能够促使社区形成良好的法律秩序和风尚,提高社区文化生活品位,营造高尚的思想道德基础,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手段之一。再次,居民自治体现了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能够获得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拥护。

几年的理论探索和实践证明,实行居民自治是社区依法治理的有效途径,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实践。

欣看法律进农家

“12·4”全国法制宣传日FZ征文

吴良伦

近日回了一趟农村老家,耳闻目睹让人感慨良多,这里说上一桩:村民陈兴平因盖楼房钱不凑手,就向同村的亲戚何世凡借1万元,何世凡说:“借钱可以,不过你得先立下字据。”立下字据后,俩人还一道来到乡法律服务所办理了公证。

就在我津津乐道此事时,父亲告诉我,如今这已是很常见的现象,大凡涉及房屋买卖、农副产品购销合同、遗嘱……哪一样不要履行公证手续?通过询问,我计算了一下,村里42户人家就有38户聘请了乡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为“家庭法律顾问”。

乡亲们开始注重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是我做梦都没有想到的。以前,乡亲们法律意识淡薄,受害者成了加害者,此类事情比比皆是,让人痛心。我清楚地记得,1992年村民何志向何为平借了3000元钱,当时只有个口头协议,一年期满后,何为平索要借款,可是何志矢口否认借钱一事,何为平一气之下毒死了何志承包的鱼塘里的鱼,何为平因此不但赔了鱼钱还被判刑。

村支书告诉我,这些年县、乡、村加大了对农民普法教育力度,农民学法用法蔚然成风。现在对我们基层干部来说,开展农村工作,解决农村纠纷要由过去单纯靠教育向法律手段和教育并重转变,有时苦口婆心做半天工作,不如法律做一个公正的裁决。

法律是一杆秤

“12·4”全国法制宣传日FZ征文

蒋任南

若干年前发生的一件事,对我触动很大,使我对“法律”二字充满崇敬之情。我觉得,法律是天平,是一杆秤,孰是孰非,泾渭分明。

那是1996年11月17日,我在农村的弟弟出租摩托车时遇上了一件麻烦事。当时,有两个年轻人租他的摩托车到一个边远的山村去,我弟弟将他们送到目的地,按里程收了出租费就回来了。谁知,那两个年轻人是到那个村庄与人打架的,而且把人打伤后就逃跑了。当晚某林业派出所连夜将弟弟传唤到派出所关押,说我弟弟和那两个年轻人是同伙,且提供了交通工具,要求我弟弟交5000元医药费给那被打伤的人治伤。被逼无奈,我弟弟几天后就交了1000元,派出所的人收了钱还不给开收据。过了几天,该林业派出所又下了第二次传唤,还要交4000余元。弟弟跑到城里找到我,问怎么办?说是不继续交钱就会被关起来。我跑到市有关单位要求调查澄清此事,均无效。这时,我想起了法律,一纸行政诉状递到了市人民法院,市法院马上立了案,并展开调查。正在我准备以代理人的身份与林业派出所的法人单位林业公安分局对簿公堂时,法院的同志电话通知我,说是叫我撤诉,问题解决了。我赶到行政审判庭时,法官告知我,林业派出所的人已将1000元退了回来,并承诺不再追究我弟弟的责任。

由此我坚信,法律是天平,是一杆秤。任何时候,只有拿起法律的武器,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