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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月27日 · 第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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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贫困作最后的斗争

思想纵横

邵景均

自人猿相揖别以来,贫困几乎无时不在折磨着人类。先是生产力极度低下,普遍缺衣少食。后来生产发展了,有了剩余产品,可是又出现了剥削制度。一些人温饱了,富裕了,“朱门酒肉臭”;另一些人却仍在贫困中挣扎,“路有冻死骨”。那么,人类就永远不能摆脱贫困,普遍过上温饱富裕的日子吗?当然不是!自从不屈的人类把历史的车轮推进到现代,创造了丰富的物质生活资料,又创造了社会主义思想和制度,就看到了彻底消灭贫困的曙光。

在我国,经过半个世纪的社会主义建设,特别是经过二十年的改革开放,社会物质财富大大增加,数以亿计的人口相继脱离贫困,实现温饱,正在向小康社会迈进。党的十五大庄严地宣告:“加大扶贫攻坚力度,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这就是说,在中国要让贫困连同二十世纪一起成为历史。这是何等豪迈的气魄,又是何等激动人心的伟大目标!今年是本世纪的最后一年,要使尚未脱贫的一千万左右的人口在短短的一年里彻底告别贫困,逐渐过上小康的生活,虽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但我们完全有这样的信心和决心。现在的问题是,在扶贫攻坚的过程中还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改进工作方法。

首先,认识要对头。对于扶贫,有些人很不以为然,认为当前大多数人已经温饱和富裕了,少数人的贫困问题让他们自己慢慢地解决吧,不必太费心。这种认识背离了共产党人的根本宗旨。我们已经知道,贫穷不是社会主义,但还应该知道,一部分人富、一部分人穷,也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是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当然允许有富裕先后、富裕程度的不同),这是我们发展经济的基本目的。因此,不能消极地对待扶贫工作,更不能用“总体水平”、“平均收入”甚至“富裕典型”代替或掩盖一部分群众贫困的事实。应该以共产党人的使命感,积极做好扶贫解困工作。佛教的地藏王菩萨有一句名言:“地狱不空,誓不成佛。”他因此被称为“大愿菩萨”。以解放全人类为己任的共产党人特别是党的领导干部,也应当有这样一个“大愿”:“贫困不除,誓不大富。”当年,我们的革命前辈抛头颅、洒热血,为的就是让穷人不再挨饿受冻,过上好日子。今天,大多数人已经过上了温饱和富裕的好日子,只有很少一部分人的温饱问题没有根本解决。我们应该再加一把劲,彻底根除贫困,以告慰于先烈,也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增添光彩。只要认识对了头,有了扶贫攻坚的使命感、紧迫感,帮助尚未脱贫的人走上温饱富裕之路,就不是一件很难的事。

其次,方法要对路。传统的扶贫方法是以“救济式”的送钱、送物为主,这当然还需要。但是,它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贫困问题的根本途径,是在外力的推动、帮助和引导下,启动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众自身的活力,在发展市场经济中摆脱贫困,走向富裕。根据一些地方脱贫的实践经验,扶贫的总体战略应当由“救济式”转为“开发式”,由单纯扶贫转为“治愚”与“治穷”并举。具体的路子主要是:思想扶贫,帮助贫困地区的干部群众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增强信心,把脱贫致富的基点放在自己的知识、智慧和劳动上;科技教育和文化扶贫,大力发展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贫困群众的科学文化水平,增强发展市场经济的能力;开发扶贫,对于有一定资源潜力和优势的贫困地区,通过输入项目、资金、技术、信息和先进管理方式等进行经济开发;劳务输出扶贫,对于本地缺少资源优势的,可组织劳务输出,既能挣钱养家,又能开阔眼界,找到致富门路;人才扶贫,“送钱送物不如送个好干部”,输送一个好的带头人或者管理人才、技术人才,往往会创造出脱贫致富的奇迹。

开天辟地以来从未真正解决过的全国人民的贫困问题,就要在我们这一代人手中解决了,这是我们的荣幸与骄傲。我们要在多年来不懈努力的基础上,振奋精神,团结一心,千方百计,多方协同,向贫困发起总攻。“这是最后的斗争,团结起来,到明天”,全中国人民共同富裕的日子就一定会在二十一世纪实现。

改革应成为国有企业的自觉行动——“中兴通讯—国有控股企业可持续发展问题研讨会”综述

理论信息

马宏伟 洪晓斌

不久前,“中兴通讯—国有控股企业可持续发展问题研讨会”在京召开,来自国家经贸委、国务院体改办、中央政策研究室、国家统计局、中央党校、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等单位的专家学者参加了研讨会。与会者围绕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结合深圳市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通讯)的发展实践,就国有企业的创新机制、激励机制、产权制度改革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形成创新能力是国有企业面临的紧迫课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工经所副所长黄速建提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必须充分发挥企业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和创新精神。当前,我国的企业改革已经进入一个主动式改革阶段,就是说企业已经不能再单纯依靠政府的政策推动而被动地进行改革,不能消极地等待上级部门出台什么政策使自己走出困境,而必须按照十五届四中全会确定的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主要目标和指导方针,从自己的实际情况出发,从自己所处的外部环境出发,不断创新,探索最有利于自己发展的改革模式。

中国工业经济协会副会长周叔莲提出,企业要持续发展,必须把制度创新、管理创新与技术创新结合起来,其中最基本的是制度创新。要通过制度创新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有了好的企业制度,还要进行管理创新,好的经营管理有利于充分发挥好的制度的优越性。技术创新能力直接决定着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特别是像中兴通讯这样的高技术企业,制度的好坏、管理是否有效率,最后都要体现在能否开发出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新产品、新技术上。企业发展靠创新,创新的主体是谁呢?是全体员工,但最主要的是企业家。在一定的企业制度安排和管理基础上,企业家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是决定企业市场竞争力的关键。

清华大学教授张德、中央党校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周天勇等认为,企业要形成持续创新的能力,就必须建立有效的创新机制。中兴通讯坚持“自主创新”的企业发展战略,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为基础,从小型风险企业起步,克服科技成果转化、国外产品垄断市场等困难,自办科研机构,建立技术中心,不断进行企业科研体制改革和管理创新,逐步形成以企业家为核心的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技术创新机制,这是它在较短时间内得以迅速成长壮大的重要原因。

国家经贸委技术与装备司司长高朗、国家统计局企业调查总队副总队长宋跃征等认为,从企业的成长和发展来说,创新是永恒的主题。从国际经验看,不一定所有的优秀企业都有自己的研究开发中心,但所有的优秀企业都有一个对市场反应非常灵敏的创新的理念和经营模式。企业会不断发展,环境会不断变化,但如果能够始终以创新的理念和经营模式有效地整合资源、研究市场,就会抢得先机。

探索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是历史赋予国有企业的使命

与会者认为,当前,国有企业必须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大胆开拓,积极探索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唐宗焜、中国民私营经济研究会副会长晓亮、国家经贸委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司司长白荣春等,对中兴通讯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践作了典型分析。中兴通讯1997年企业改制上市后,国有法人股、集体法人股、社会公众股大约各占三分之一,国有股处于相对控股地位,但由两家国有法人单位控股,容易做到政企分开。在具体运作上采取“国有控股,授权经营”的方式:国有股东控股的董事会与经营者签订授权经营责任书,规定经营者必须保证国有资产按一定比例增值,若经营不善,经营者须以所持股本和股本分配收益抵押补偿;若超额完成指标,则获得奖励;补偿与奖励均为不足和超额部分的20%;并明确公司人、财、物的经营权全部归经营者,董事会不干预企业日常经营。与会专家认为,这样的产权制度及在其基础上形成的企业经营机制既不同于承包制,也不同于授权者和被授权者都不受产权约束、实际上都不承担风险的国有资产授权制度。在这里,经营者也是企业风险的最大承担者。如果企业经营不善,他们遭受的损失不仅是人力资本,还包括实实在在的物质资本。这样就使企业形成了较强的风险意识和面向市场的灵活的经营机制。

国务院体改办范恒山认为,国有企业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从根本上变革计划经济体制下产权关系单一、模糊,国有资产无人负责的财产组织制度,建立合理的财产权利结构:产权关系清晰——有人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产权主体多元——可以不搞独资的尽量不搞独资,可以不搞单一部门独资的尽量不搞单一部门独资。产权关系清晰、产权主体多元的财产组织制度是企业具有充沛的活力、充足的创造力、充盈的潜力和充分的责任的基础和前提。同时,必须立足于发展社会主义的生产力来讨论搞好国有企业。国有经济之所以要存在,不仅因为它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而且因为它有利于发展生产力。如果一部分本该盈利的国有资本总是处于亏损状态,不仅不给社会带来福利的增进,还使我们背上包袱,这样的国有资本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坚持国有经济,最终是为了使它保值增值。因而要深入贯彻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改组国有企业,并且不一定国有资本在所有的企业都处于控股地位,在一般竞争性领域要敢于鼓励国有资本参股到产业有优势、制度有活力、发展有潜力的非国有企业中去,搭便车,借“机(制)”生“蛋”,通过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发展来发展国有经济。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瑞龙认为,中兴通讯改革的意义在于,通过产权多元化促成了企业控制权的转换。在现代公司制度的发展中,一个非常明显的倾向就是所有者与经营者共同治理,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共同参与企业剩余分配,即让经营者持有公司的股份。因为经营者很大程度上是在“暗箱”中操作,所有者很难控制其行为,与其耗资费力监控经营者,还不如与经营者分享企业的控制权,在企业剩余中划一部分给经营者作为抵押,这样就省去了许多控制成本,从而提高企业效益。特别是知识经济时代日益临近,知识越来越重要,高层经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作用更加举足轻重,难以监控。中兴通讯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虽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但却是一种非常有意义的探索。

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需要国有企业不断探索新路

中央政策研究室经济组副组长李连仲认为,积极探索企业的激励机制是当前的重要问题。激励机制既包括物质激励,也包括精神激励;既包括即时激励,也包括预期激励——如股票期权等要过若干年以后才兑现的激励。在精神激励方面,很重要的是公平竞争的环境。公平不公平、有没有机会,对于想干事业的人很重要。中兴通讯通过严格的考核和末位淘汰机制,建立了公平的竞争环境,再辅之以尊重人才的氛围,就能够留住人才。

杨瑞龙对企业最优报酬计划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对企业内承担不同责任的主体应实行不同的分配方式。一个企业可能存在多种分配方式,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是月薪制。对最基层的管理人员和一般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实行月薪制。这几年,一些企业之所以成本上升很快,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实行了职工收入与企业利润挂钩。实际上,企业一般员工的工资水平主要是由劳动力市场决定的,给他们以固定收入——月薪,有利于企业的成本控制。

第二种是年薪制。拿年薪的主要是两类人,一类是对经营利润承担责任的经营者,一类是对企业经营有重大影响的主要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我国有些企业在实行年薪制时存在的偏差是,把年薪与经营业绩挂钩,达不到经营目标就要从事先定好的年薪中扣掉一块。但实际上,年薪收入仅和个人能力有关,是一种保险收入,而不是风险收入。年薪水平是由雇主根据市场上对拿年薪者的个人能力评价确定的,尽管他没有达到经营目标,但只要不能证明他在这个岗位上做出了对公司有害的行为,仍要给他约定的年薪。但并不保证他下一年度还能拿到同样的年薪。我国有些企业把年薪收入风险化,可能与以前我们的激励手段太少有关。

第三种是公司剩余的分享者。如股票期权、股票赠送、退休金计划等。公司剩余分享者主要是企业高层经理人员、技术开发带头人、掌握核心技术的人等。这些人对公司经营具有重大影响,而监控其行为又比较困难,因而可给予他们以公司剩余的分享权,使他们的利益尽可能与公司的利益一致起来。

此外,还存在报酬形式的合理组合问题。比如,对于高层经理人员,报酬形式有多种,年薪是保险收入,股票期权是要经理人员建立长期行为,退休金计划则要使经理人员一辈子为企业卖力。这些报酬的合理组合比例在国外公司中是很有讲究的。又如,在确定公司分配计划时,还要考虑部门间的配合问题。公司的不同部门之间可能会存在利益冲突,如果一个部门片面追求自己的盈利,就有可能给其他部门带来损害。因而要把一个部门的报酬计划同关联部门和整个公司的经济效益挂钩,以保证公司的整体发展。

唐宗焜对股票期权作了分析。经理股票期权是指经营者享有在与企业资产所有者约定的期限内(如3—5年内),以预先约定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本企业股票的权利。如果在约定期限内企业股票价格上涨,行使股票期权的经营者,仍可按预先约定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本企业股票。因而经理股票期权是建立在对公司的成长性及其带来的股票升值预期基础上的一种长期激励制度,它有利于激励经理人员重视公司的长期发展。但实行这一制度需要一个规范的证券市场,如果证券市场不规范,股票价格的涨跌并不主要反映公司业绩的变化,股票期权就起不到应有的激励作用。所以,在我国试行股票期权要与证券市场建设结合起来。但与非上市公司相比,上市公司由于其股票有市场价格,因而更有条件实行股票期权。

与会者认为,当前,选择一些成长性好、法人治理结构比较健全的上市公司进行股票期权试点是必要的。比如像中兴通讯这样的企业,亟需引进一批有在国外知名通信企业工作经验的技术骨干和项目带头人,以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但一方面,在现有激励机制下,薪酬太低无法吸引人才;另一方面,若给予其国外企业的同等待遇,则超出了企业目前的经济实力。试行股票期权可能是解决这一问题的一种较好途径。

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韩杼滨

编者的话:当前,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正处在关键时期。检察机关在贯彻执行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提供法律保障方面应该发挥积极的作用。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韩杼滨同志的这篇文章,着重谈了检察机关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所必须坚持的指导思想,以及如何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与稳定的社会环境等问题。

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指导和推进国有企业跨世纪改革和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决定》对检察机关依法保障和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全国检察机关和广大检察干警要认真学习领会、贯彻执行四中全会的《决定》,在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提供法律保障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增强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的责任感与自觉性

根据四中全会《决定》的要求,按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检察机关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必须坚持以下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依法打击危害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各类犯罪活动,加强执法监督,加强预防犯罪工作,保护国有资产安全,保护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和职工改革创新的积极性,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把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增强服务的自觉性。当前,有少数检察人员把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视为“分外工作”,存在着“与己无关”、“无所作为”的思想。因此,必须深入学习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搞好国有企业,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任务,检察机关也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为搞好国有企业服务,是全面落实“公正执法、加强监督、依法办案、从严治检、服务大局”的检察工作方针,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为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服务的重要内容和具体体现,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本质要求。只有自觉地把检察工作摆到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当中,检察机关才能有所作为。

正确把握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的要求,全面正确履行检察职能。检察机关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要紧密结合检察职能进行,坚持依法办事。从各地实践看,打击、预防、监督、保护,都是检察机关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的内容。要正确地处理打击与保护的关系、办案与服务的关系,坚持惩治与保护并重、打击和预防并举。依法办案、打击犯罪,是服务的重要手段,但不是服务的全部内容。简单地把打击等同于服务,或者一强调服务就认为是要放松打击,都是不对的。应当把打击和保护有机地结合起来,在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加强执法监督,加强预防犯罪,积极做好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的工作。

树立与依法治国要求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的执法观念,进一步解放思想,积极探索,开拓创新。四中全会《决定》在许多重大问题上都有新的突破和发展,提出了许多新的政策和措施。随着四中全会精神的贯彻落实,新政策、新措施的出台和实施,检察机关的执法观念和执法方法也需要有一个新的转变,必须解放思想,摒弃长期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那些不适应新形势的旧的执法观念,根据新形势的要求,以邓小平同志“三个有利于”作为根本标准,树立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的执法观念。牢固树立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的意识,以服务大局、服务经济建设作为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探索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的新途径、新方法,找准检察工作服务大局的最佳结合点,摸索出一条符合法律规定和检察工作实际的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的新路子。

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检察机关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最重要的是认真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通过公正执法,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与稳定的社会环境。

依法查办发生在国有企业中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等犯罪案件。这是反腐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检察机关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当前要重点查办贪污贿赂、挪用公款,造成企业严重亏损的犯罪案件;利用国有企业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出售和实行股份制改造之机,侵吞、私分、挪用国有财产的犯罪案件;在涉及产权变动的企业并购过程中收受贿赂,故意低估国有资产,出卖国有企业利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犯罪案件;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索贿受贿、贪赃枉法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严重损害国有企业利益的犯罪案件,等等。通过依法办案,保护国有资产安全,为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扫除障碍,促进国有企业加强监督管理,保持健康发展。

依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检察机关要同公安、法院等部门密切配合,依法严厉打击走私贩私、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诈骗国有资产等经济犯罪行为,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依法严厉打击哄抢、盗窃国有企业财产等犯罪活动;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对治安混乱的企业周边地区开展重点整治,为国有企业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强化诉讼监督,促进公正执法,维护国有企业合法权益。检察机关自身必须公正执法,依法办案。同时加强执法监督,尤其要加大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工作力度,对已经生效而又确有错误的民事(经济)、行政裁判,特别是因地方保护主义或司法腐败导致的枉法裁判,依法提出抗诉,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对侵犯国有企业利益的刑事犯罪案件,有关部门该立案却不予立案的,依法进行立案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对枉法追诉、滥用强制措施等侵犯国有企业人员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依法监督纠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加强预防犯罪工作,推进国有企业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各级检察院要把预防工作摆上重要位置,作为服务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措施来抓,在坚持以往经验和成功做法的基础上,继续大胆探索,力求取得新的进展。一是结合办案抓预防,通过查办具体案件,分析发案的主客观原因,总结经验教训,举一反三,有针对性地提出检察建议,帮助企业强化基础工作,严格管理,堵漏建制,消除犯罪隐患,达到查办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二是主动深入案件多发行业和重点建设工程中,有针对性地开展行业预防和专项预防。认真研究贪污贿赂等犯罪多发或易发行业犯罪产生的成因和规律,加强与这些行业的党政组织和主管部门的联系,共同做好行业预防。对国家的一些重点工程项目,要开展专项预防,防止贪污贿赂等犯罪的发生,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三是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结合检察职能,送法到企,促进依法治企。要运用典型案例,以案释法,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企业人员学法、守法和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自觉性,构筑反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四是把检察机关预防犯罪工作纳入党委和政府反腐败的总体工作格局中,推动形成社会预防机制。在国有企业开展预防犯罪工作中,要把着眼点放在健全企业自身的约束和防范机制上,促进企业提高自身预防犯罪的水平。

正确执行政策,严格依法办事。办理涉及国有企业的犯罪案件,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确保办案质量,把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经济效果有机地统一起来,做到慎重稳妥,不枉不纵。要把办案工作放到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中把握,对国有企业改革和面向市场转换经营机制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认真研究,掌握政策,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违法犯罪与改革探索中出现失误的界限、钻法律政策空子实施犯罪与在创造性工作中执行政策出现偏差的界限。依法打击犯罪者,保护无辜者,支持改革者,挽救失足者,教育失误者。

坚持文明执法,讲求办案效果,严明办案纪律。在办案工作中,要十分注意维护企业的声誉和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查办企业经营管理者或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犯罪案件,在采取强制措施前,要及时向企业主管部门通报,使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影响。依法正确适用强制措施,不轻易查封、冻结企业账目和银行账户。要重视追缴赃款赃物,尽力为企业和国家挽回经济损失。要严格遵守最高人民检察院九条“卡死”的硬性规定和其他办案纪律,严禁利用检察职权到企业吃拿卡要、乱拉赞助,注意维护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

检察机关在做好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工作的同时,还要根据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依法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加强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的水平

国有企业改革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变革。随着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的深入贯彻落实,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步伐将大大加快。在新的形势下,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还有许多不适应的地方。各级检察机关要下大力提高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加强学习和调查研究,善于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增强工作的预见性,把握工作的主动权,不断提高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的水平。

认真学习市场经济知识和法律法规。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进行的。要提高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的水平,增强服务的效果,就要求检察人员认真学习市场经济知识,了解经济工作情况,掌握经济发展规律,围绕经济建设开展检察工作。这几年来,我国加快了市场经济立法工作,检察人员要认真学好、弄通法律法规,特别要认真学习合同法、证券法以及其他规范市场主体、市场运作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的法律法规,并努力做到熟练掌握、正确运用。

加强调查研究,增强服务实效。要及时了解当地党委、政府关于贯彻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工作部署及其提出的政策措施,加强与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的联系和沟通,深入调查了解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现状及其遇到的涉及法律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认真倾听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广大职工对检察工作的要求和希望,有针对性地研究服务的对策和措施,增强服务效果。要充分依靠工人阶级,尊重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广大职工的首创精神,虚心向企业家学习,向专家请教,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作用。

加强领导,抓好各项服务措施的落实。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是一项涉及检察工作全局的大事,各级检察院必须加强领导,搞好组织协调,把各项服务措施落到实处。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检察院要加强宏观指导,抓好督促检查,及时总结推广各地检察机关为国有企业服务的新鲜经验和成功做法,加强法律政策研究和检察理论研究,以推动这项工作不断取得新的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