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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月13日 · 第1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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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选举权不容侵犯——湖北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发生一起涂改选票事件

监督广角

本报记者李有存

最近,本报收到读者来信,反映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在人大代表选举中,基层单位干部涂改选票,侵犯选民合法权益的问题。

据了解,去年年末,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进行五届人大代表选举工作。磨市镇第三选区负责人是黄荆庄党总支副书记林茂荣。12月6日上午该选区向溪村选举小组开始选举,11时选举结束。选票计数后,负责指导该村选举的镇经管员杨德银,未督促选举主持人复核选票就向选民宣布票数,代表候选人肖兴由得923票,孟庆法得666票,熊长淑得463票。紧接着将选举结果报到选区中心会场。

约12时,第三选区中心会场工作人员将3个选民小组报送的选举结果进行汇总后,负责人林茂荣让主持人广播了选举结果。候选人肖兴由得1456票,孟庆法得1497票,熊长淑得1482票。孟庆法、熊长淑当选。

散会后,林茂荣用电话向镇选举指导组报告了第三选区的选举结果。镇选举指导组经审核,发现3名代表候选人得票之和大于有效选票,于是让林茂荣迅速复核。

林茂荣接到消息,没有通知监票人就擅自将全部选票拿到自己住处查点。午饭后,同选区的工作人员、镇司法助理员柳家齐和镇综合治理办公室副主任李建军来到林茂荣住处,看见林茂荣正在数选票,就帮助清点。清点后发现是向溪村选举小组报告的选举结果有差错。候选人孟庆法得票426票,报数报成666票。这就是说,按实得票数应当当选的是肖兴由而不是孟庆法。

林茂荣认为选举已公布了结果,重新选举又很麻烦,于是提出:把选票摆平,把肖兴由的赞成票拿下200票,给孟庆法补上赞成票200票。于是林茂荣自己动手涂改了120张选票,柳家齐、李建军各涂改了40张选票。

由于林茂荣弄虚作假,涂改选票,致使应该当选的候选人肖兴由落选,不应当当选的候选人孟庆法当选。

后经举报,选区监票人进行复查,发现部分选票被涂改。县纪委、镇纪委了解真相后,报告县人大选举领导委员会。经县人大选举领导委员会复核,最后宣布肖兴由当选。

林茂荣等人涂改选票的行为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县纪委、县监察局会同磨市镇党委、纪委组成联合组进行了调查,对林茂荣等人在人大代表选举中,涂改选票、弄虚作假,维持错误统计结果的违法违纪行为,以及对向溪村选举指导员杨德银不督促工作人员复核选举结果,就草率宣布和上报等不负责的行为均给予了处分。撤销了林茂荣黄荆庄党总支副书记职务;给予柳家齐、李建军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杨德银党内警告处分。

编后

维护公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是社会主义民主得以实现的保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明文规定,对破坏或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处分。

发生在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的这起涂改选票事件留给人们的教训是深刻的。对于广大农村基层干部,一定要引导他们学法、懂法、守法,坚持依法办事;要不断提高他们坚持党性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作风;真正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使我国农村基层的民主与法制建设得到全面进步。

错登号码莫名电话响不断 搅扰寝食精神损害理应赔

监督热线

木森

家住西安市西北一路的阎新昌,从1997年10月至今,被家中的电话扰闹得寝食不安,电话成了他们家的一块心病。

从1997年10月起,阎先生家的电话就常常接到找陕西省物价检查所的电话,搞得一家人莫名其妙。1998年2月底,阎的妻子患胆结石,手术后在家休养,但家中的电话却扰得她难以休息,多时一天就有十几个电话打进来。这些电话有北京、上海、贵州等外地打来的。而且要找的单位,都是陕西省物价检查所。直到去年7月阎先生才弄明白,问题原来出在电话号码簿上。

据查:在1997年和1998年西安电话号码簿、1997年陕西电话号码簿和1998年至1999年中国电话号码簿上,陕西省物价检查所的电话号码与阎新昌家的电话号码完全一样。

去年11月,阎先生找到西安市电话号簿局,反映错登电话号码一事,并提出换号和赔偿的要求。然而得到的回答却是:换号可以,但给消费者赔偿没有先例。阎先生深感不解,为什么电信部门侵害了消费者利益,就不赔偿呢?

号码登错侵害了消费者权益应不应赔偿的问题,在西安新闻界、经济界引起了强烈的反响。

西安市消费者协会投诉部主任马世群认为:电话是消费者自己花钱安装的,属个人财产,阎先生家的电话号码,应是他个人专用,是受法律保护的。电话号码登错,已属侵权,谁造成的错,谁就应负法律责任。

西安恒达律师事务所南新建律师认为,号码簿印刷单位应对其产品严格审核,出了差错就应该承担由此所造成的一切责任,赔偿消费者精神和物质的损失。

西安市电话号簿局局长李东山,在接受当地记者采访时承认,号码登错确有责任,但换号可以,不作赔偿。

阎新昌要求电信部门赔偿精神损失费两万元,或者在全国的报刊和电视上做广告予以更正,消除影响。这位消费者的要求能否实现,人们将拭目以待……

扶正法律的天平——湖南湘潭市人大代表评议法院工作纪实

民主建设巡礼

陶田阶谷月红

为了法律的尊严,湖南湘潭市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们自一九九八年六月开始了评议法院工作,他们力排非议,锲而不舍,依法行使监督权,纠正错案,匡正法院风气,扶正了法律的天平。

首先,湘潭市人大常委会采取多种方式方法,了解市中院工作情况:

———组织部分市人大代表和离退休老同志共三十多人,对确定为重点的案件进行阅卷调查,经阅卷的七十六起案件,有三十二起裁判正确或基本正确,有四十四起裁判不当。

———组织调查组对市中院接受赞助的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对近年来该院接受当事人赞助的一百万元款物逐项作了登记。

———请审计部门对近两年来该院的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发现有的庭室自行收款不入账等七个方面的问题。

———组织调查组深入县(市)、区和市直单位,通过座谈、个别访问,收集了十个方面的意见共一百五十三条。

大量的第一手资料,为实事求是地开展评议提供了可靠的依据。从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四日至八月五日,短短十三天内,市人大常委会接连组织人大代表,分别对三个较典型的“金钱案”、“人情案”、“关系案”加以评议。

市中院执行庭副庭长何家文在承办一起贷款纠纷案中,使企业一方蒙受了六十余万元的损失。评议确定此案为“调解不合法,程序上存在严重问题”的错案。市中院因此依法撤销原调解书进行再审,何家文被免去副庭长职务,并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审判员辜某在审理一起建筑承包合同纠纷案中讲“人情”,使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偏重。评议认定该案为判决不公的错案。市中院依法撤销判决,移交有关法院重审。审判员辜某被扣除半年法官津贴。

每次评议,人大代表都当着案件承办人和市中院负责人的面,实事求是而又直截了当地亮案情,谈有关法规,讲执法的不严、不公及内在原因,分析由此产生的恶劣影响,使案件承办人深受教育。

紧接着,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对法院的不正之风作了评议。经过近三个月的调查研究,市人大常委会于八月底在市中院主持召开了有市党政主要领导,各有关方面负责人及中院全体干警参加的评议大会,十三位人大代表分别就市中院的审判工作、队伍建设、为经济建设服务和接受人大监督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作了评议,较全面地反映了人民群众对中院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评议的目的在于推动整改。为了促使市中院搞好整改,湘潭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与市中院党组专题研究了整改工作,要求中院给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交一份满意的答卷。

市中院上上下下积极行动,到十一月底,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督办的执法有问题的二十七起案件,通过再审等法律程序,已结案十九起,其中改判十七起。对错案和其他问题的有关责任人,已处理三十人次,其中提请有关方面撤职和免职的各一人,行政记大过的一人,行政记过的二人,行政警告的一人,扣发法官津贴的七人,退款退物、赔偿经济损失的十七人。对庭室收款不入账等七大类问题,分别作了整改。对赞助款物,已根据不同情况或退还,或作价处理。市中院还对原有规章制度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重新修订了《公开审判制度》、《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度实施细则》等十二项重要规章制度。

强化监督是民主的保障

民主评说

王斌来

经过20年的不懈努力,我国已经建立起一个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对规范、引导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不容忽视的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从某种意义上说,有法不依比无法可依更为可怕。因为如果只是缺少相关立法,那么及时地亡羊补牢,犹未为晚。若颁布的法律、法规得不到贯彻执行,就不仅仅是某一违法犯罪行为没有追究那样简单了。打着司法公正的旗号,行贪赃枉法之实,更令人深恶痛绝。当前,一些地方执法力度不够、执法水平不高的状况,已经引起有关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的深思和警惕。

加强民主法制建设,仅有法律和执法队伍是不够的,还必须建立健全对公共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原则上规定了人大监督和司法机关、检察院监督法律实施的职权,同时也规定了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和检举权。多年来,我国一直致力于构建一个较为系统的监督网络,一方面强化各级权力机关的人大监督、上级对下级的管理监督、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党纪监督及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另一方面不断完善政协、群众团体、新闻舆论的监督以及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等。以人民群众为主体的监督机制有效地遏制了贪污受贿、以权谋私等腐败现象的蔓延。很多大要案的查处最初都是从普通公民的举报信或举报电话开始的,这充分证明了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群众的监督是有效的。

不同层次、不同类型、不同部门的监督所起的监督功效也各不相同。总体上讲,都是为了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各级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的权威性。监督是另一种意义的推进。李鹏委员长多次强调,要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加强对国家机关的执法监督和司法监督,落实人大的监督权。受长期封建专制统治的影响,民主法制观念在我国尚未深入人心。一些干部还不习惯在法律的约束下为人民服务。因此,民主与法制的建设需要时间努力推进,监督就是为了使这种推进沿着有序、健康的轨道运行。

使人年轻的事业

代表影集

本报记者杨雪梅

臧龙光,男,59岁,北京工业大学附中特级教师,北京市第九、十、十一届人大代表。

采访臧龙光必须守时,他的时间早已被划分成不同的时段,提前预支了。有一个时段打乱了,会影响到后面的工作。科学合理地安排时间,提高效率是他做一切事情的原则,因为有太多的工作等待着他去完成。作为一名人大代表,他需要拿出相当的时间体察民情、了解民意、参加各种各样的评议会。臧龙光的本职工作是负责高三毕业班的数学总复习,既要认真备课,又要批改大量的作业和考卷,费神费力,但他从未耽误过一节课,人大的会议也能全程参加。臧龙光担负的其他社会工作也非常多,都是推都推不掉的。他是北京市中学高级教师评审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委员。多少年了,他把所有的节假日都搭进去了,哪一样工作都做到尽心尽力。1995年他被评为全国教育系统劳动模范,并被授予人民教师奖章,1997年又被国务院评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收获可谓丰厚。

常年这么忙,臧龙光并没有变老,好像还越来越年轻、精力越来越充沛,好多人说还可以再给他加担子。臧龙光自己说:“我所从事的事业是使人年轻的事业,心永远是年轻的。”在任市十届人大代表期间,臧龙光提交的议案、批评建议就有80多件,多数问题市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都及时地予以解决。去年在北京市人大五次会议前一天,市政府各职能部门接受代表询问,他向市政管委反映劲松西街北口近100米路段由于没有路灯,冬天夜长,晚上黑咕隆咚,车辆行人来往十分不便,建议安装路灯。在他反映后三天,家里人打电话告诉他,北口的路灯已经安完了。等会议一闭幕,臧龙光直奔劲松西街北口去看,果然有几盏新的路灯已经安装好了。

臧龙光说,民主不会从天上掉下来,需要几代甚至十几代人的努力,点滴的进步都是来之不易的。令人欣慰的是老百姓行使民主权利和用法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越来越明显,以前大家办什么事情或出点事儿,最先想到的是有没有熟人、托一托关系、认识哪个当官儿的,现在却越来越多地向法律寻求支持。“要个说法”、“打官司”已经深入老百姓的观念中。人大代表参政议政的热情越来越高涨,在人大代表的小组讨论会上发言也越来越踊跃。代表们提交的议案一年比一年多,质量一年比一年精,而政府对于议案的重视程度也一年比一年明显,这似乎成了一个良性循环。

“怎样当好人大代表,并不是个人的事情,因为我是代表选我的选民行使管理国家大事的权利。作一名好代表意味着可以为老百姓多解决一点困难,为国家多提一个好建议,无论如何这都是非常值得付出身心的事业。”臧龙光是这么说的,也是这么做的。

法院执法不公探因

追本溯源

张绳祖

影响人民法院严肃执法、公正裁判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法官的素质不高。近几年来,一些基层法院不同程度地放松了对法官的政治思想教育、纪律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使个别法官滋生了拜金主义思想,抵御不住金钱的诱惑和人情关系的干扰,放弃了司法原则,置纪律、法官的职业道德于不顾,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裁判不公。尽管近十几年来全国各级法院下大力气抓了法官的文化教育和法律专业知识教育,法官的学历有了很大提高,但目前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比例还不高,还有一部分属非法律专业毕业的。特别是在案件较集中的中级、基层法院,高学历的法官所占比例很小。由于受案件多与法官人数少的矛盾制约,法官们整天忙于办案,没有时间学习新知识,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理解不深不透,对一些新类型案件或疑难案件在定性、适用法律、裁判上把握不住,容易出现执法不严、裁判不公的问题。

法院内部管理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主要表现在对法官行使审判权缺乏强有力的监督制约。在一些法院,主审法官权力过大,合议庭对案件的审判没有起到合议、监督的作用。上级法院没有充分行使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权。法院院长对本院的审判监督心有余而力不足。全国平均每个法院每年审判千余件案件,院长对本院所办的这么多案件逐一进行监督是难以做到的。对法官的监督和对案件审判的监督相脱节。法院的监察部门有权监督法官而无权监督案件的审判,上级法院有权对案件的审判进行监督而无权对法官进行监督,这两种监督没有形成有机的结合。

经济利益驱动。一些法院在工作中有意或无意地将办案创收作为一项主要工作目标,给各庭、室下达创收任务和经济指标,实行奖金、评先进、晋级与办案创收挂钩,造成各庭、室间,上下级法院间,不同地区法院间为完成收费指标发生争办、抢办案件现象。

地方保护主义干扰。一些法院领导和法官或是争案件管辖权,将不属于本地法院管辖的案件强行管辖;或是为了保护地方利益,偏袒本地当事人,对外地法院到本地执行的案件,找种种借口不予协助,甚至为本地一方当事人通风报信、出谋划策,阻碍外地法院执行。

地方领导干预。有的地方领导干涉法院的审判工作,就某一具体案件对法院施加压力。有的地方领导把法院当作政府的一个部门,要求法院在审理某些案件时要经过政府同意。更有甚者,以停发法院的工资来要挟法院做出不公正裁判。

法院经费紧张。经费紧张是长期困扰法院的一个问题。不仅直接影响法院的审判效率,致使一些案件因办案经费不足而不能如期结案,而且还可能导致由当事人出钱,法官办案和法官外出办案时与当事人同行、同吃、同住的“三同”现象。有的法院向一些企业、单位拉赞助,当赞助法院的企业遇到纠纷,便要求法院保护他们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审判案件,势必影响裁判的公正性。

部分律师对法官的影响。目前,在律师事务所中,律师的收入从律师收取的费用中提成,律师收入的高低取决于律师的办案数量。因此,有的律师为了胜诉,置职业道德于不顾,千方百计拉拢、贿赂法官,有的还与法官结成所谓的“利益共同体”,律师从代理费中给法官提成,和法官“共同创收致富”。有的律师的亲属就是法官,而一些案件的当事人就专门找这样的律师代理案件,以求胜诉。

为了确保法院严肃执法、公正裁判,要深入开展普法教育,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法守法,使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党的领导机关能够严格依法办事,为法院独立审判、公正裁判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要采取多种途径,结合实际业务,培训法官;要下大决心,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消除各种保护主义。

医疗赔偿法规应统一

公民建言

目前我国处理医疗损害赔偿案的法律依据,主要有《民法通则》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据此制定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从近年来处理医疗损害赔偿案的审判实践来看,《民法通则》与“办法”及“细则”的矛盾日益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从赔偿性质来看,《民法通则》规定的是民事赔偿,而“办法”及“细则”规定的是行政补偿。民事赔偿是比较充分的、实质性的;而行政补偿是部分的、象征性的。相同或相近的医疗损害赔偿案,往往会因适用不同的法律依据而出现天壤之别的审判结果。如同样是造成病人死亡的一级医疗事故,有的法院根据《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赔偿判赔12万多元,其中精神损害赔偿费高达8万元;而有的法院则根据“办法”及“细则”规定的行政补偿判赔3000元。

从赔偿的范围来看,根据“办法”和“细则”的规定,医疗损害只有达到“事故”的程度才在“补偿”之列,而医疗事故构成的法定条件很严,一些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事件,按《民法通则》的规定仍应赔偿。因为医疗损害虽然没有达到“事故”的程度,但客观上毕竟给病人造成损害,侵犯病人的健康权,应在民事赔偿的范围内。

当前,处理医疗损害赔偿案的法律依据在赔偿的性质及范围上的不一致,致使相同或相近的医疗损害赔偿案在是否赔偿及赔偿数额方面出现巨大差别,从而造成适用法律不统一,处理结果不平等等不良后果,并且有损法律的公平与公正。我国处理医疗损害赔偿案的法律依据不统一的局面应尽早结束。

江西资溪县人民法院范斯祖

滥伐林木法不容

多棱镜

豫西伏牛山脉主脊部分拥有丰富的天然林资源,也是黄河、淮河、长江中上游的主要干支流的源头,其调节气候、保持水土、涵养水源的作用不可替代。近日,我们在这个山里发现,违反森林法,砍伐林木的情况相当严重。

上图:被腰斩的大树。

下图:刚刚砍伐过的林地。

河南洛阳市郭万志梅占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