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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研究新情况
思想纵横
刘占锋
邓小平同志指出,要向前看,就要及时地研究新情况和解决新问题,否则我们就不可能顺利前进。目前,我国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发展处于关键时期,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能否积极研究这些新情况、新问题,关系到能否正确指导改革、积极推动改革。
面对各种各样的新情况、新问题,有两种态度,一是形式主义的懒汉态度,无论上级提倡什么,符合不符合当地情况,也不管怎样实施更为有利,统统都是“一刀切”。另一种态度是正视问题,研究问题,趋利避害,积极主动地推动改革的健康发展。形式主义最省力,但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不需要形式主义。实践表明,近20年来的改革开放之所以能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全党同志力避形式主义,认真实践求真务实的优良作风,积极研究各种新情况,努力解决各种新问题。毫无疑问,在改革攻坚的今天,尤其要发扬这种作风。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复杂多变的形势面前处变不惊,而不至于束手无策,丧失信心。
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用历史的、发展的观点对生动活泼的改革实践进行科学分析。我们所进行的改革是一个不断探索发展的过程。过去的实践为今天奠定基础,今天的实践比过去完善。今天与明天相比也同样如此,后天的发展必然会更为灿烂,谁也不能漠视昔日的实践为此所做的积累和铺垫。这个不断探索发展的过程,决定了改革的前后继承性和连续性。既不能用过去的眼光看待现在,也不能用现在的标准评判过去,那种在“左”的年代形成的凡事乐于做对与错、是与非简单判断的做法,实际上是形而上学的思想方法。这种思想方法,看不到事物在不同发展阶段的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忽而用现在的眼光把过去说得一无是处,忽而又用老眼光把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看做洪水猛兽,不做任何具体的科学的研究与分析,当然也更谈不上对改革进行正确的指导了。
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实践证明,在当代中国,只有邓小平理论而没有别的理论能够解决社会主义的前途和命运问题。它不仅使我们在过去近20年的建设和改革中,克服了那些超越阶段的错误观念和政策,又抵制了抛弃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错误主张,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同时也为我们今后的改革与发展提出了一系列基本理论与指导思想。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才能为改革中新情况、新问题的及时解决找出正确的方向。
研究新情况、新问题,目的是推动十五大精神的全面贯彻落实,促进改革的健康发展,不能把这种研究引到那种坐而论道的无谓争论中去。十五大的召开,对于改革开放来说,意味着一个新的蓬勃发展时期的到来。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既是我们面临的机遇,又是我们推动改革深化的一把把钥匙。所以,积极研究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既是我们必须认真对待的一个重要课题,又是我们为科学指导改革、积极推动改革而寻找金钥匙的工作。它不容置疑的目的性和鲜明的实践性,使它与过去无谓的争论从本质上划清了界限。检验其正确与否的标准,只能是实践,即是否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标准。积极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不是为争个高低上下、你是我非,而是通过对改革中各种新矛盾的考察分析,以便能自觉地扬长避短、趋利避害,顺利到达胜利的彼岸。
经济增长方式与国家税收
王保安
经济增长方式与国家税收有着内在的密切联系。一方面,经济增长的质量直接决定国家税收规模和税收能力;另一方面,一定的税收政策不仅直接影响经济的有效增长,而且对增长方式具有十分明显的制约作用。
完善税收制度,有利于促进微观机制的重塑,为增长方式转变奠定制度基础。1994年开始实施的税制改革,基本上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税制框架,但与竞争性市场机制的运行及其主体的塑造,还存在着一定距离。因为增长方式的转变,最根本的是解决企业制度与运行机制问题,要使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竞争性市场主体的塑造,离不开税收制度的推动与保证。比如,现行所得税的不统一,尤其是政府收入按预算级次的划分,就直接影响了企业的改制、改组和改造,影响资源的合理流动。再加上各类特殊经济区域在所得税、进口税收、流转税等方面实行不同的政策,严重影响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竞争性统一市场的有序运行。在下一步税制完善工作中,首先应从国民经济的全局出发,从统一税制、公平税负的原则出发,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统一所得税政策,并结合整个财税体制改革,改变所得税分配办法,以推动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其次,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比照国际惯例,把目前有关部门的保障性收费转为税收,为竞争性市场机制及其主体的健康运行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
以税收政策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国民经济增长格局。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依赖合理的经济结构,而经济结构的调整和资源的优化配置,客观上需要国家税收和产业政策的导向。这也是政府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之一。税收对产业结构的优化作用,一是体现在税种税率的调整方面,即对不同的产业依据国民经济协调发展的需要,适时适度地进行调整。我们强调税收的刚性,强调依法治税、公平税负,但这与不同行业的差别税率及其相应的政策并不矛盾。要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发挥政府对市场机制运行的宏观调控作用,就应以税率的可调节性以及公开、公正的优惠政策,推动产业结构的升级。为此,在税制改革过程中,整个税收优惠政策的取向,也要从目前的以经济主体的经济性质、资金来源和地域特性为主,转变为以产业倾斜为主。其次,尽快设置环境保障税,以法律手段增强对污染的控制和防治能力。这也是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不可少的手段。
强化推动科技进步的税收政策,促进增长方式转变。经济发展的现实表明,科学技术的发展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动力,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尤其是增长质量的贡献越来越大。我国科技进步对GNP增长速度的贡献与发达国家的水平比还存在很大差距。因此,从税收政策与制度上支持科技发展,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应是税收工作和税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加强税源建设、扩大税收规模的根本出路。我国现行税制结构和政策,对科技产业的发展、试验推广及其进入市场后的应用等,还缺乏相应的配套措施,基本上停留在笼统、一事一议、操作复杂的状态。下一步税收制度的完善,首先应配合科技体制改革,建立系统规范的税收政策,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管理。对科技开发、中间试制推广、企业新技术新工艺应用及新产品生产,采取相应的优惠政策,以推动科技进步,提高国民经济的增长质量。
实行国民待遇,促进对外开放的扩大和深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涉外税收工作取得长足发展,树立了良好的国际形象,这对改善我国的投资环境,坚定外商投资信心起到重要作用。1996年我国涉外税收已达831亿元,占全部税收的12%。毫无疑问,这已成为我国经济新的增长点,也是我国经济增长方式变革的巨大推动力量。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国对外开放的扩大与深入,应该尽快建立一套完整的、科学的、国际化的涉外税收制度。从当前看,其一是应抓紧落实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提出的“实行国民待遇”的原则,统一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制度,消除个别地区自立章法的问题。清理经济特区、保税区、沿海开放区等特殊区域的优惠政策,以保证税政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其二是对符合国际公约、协定和一般国际惯例的减免税政策全面加以落实,确保税收优惠的规范性与连续性。其三是在清理进口优惠政策的同时,抓紧调整关税税率,采取小步快走的办法,解决名义税率过高的问题,争取在两三年内将关税税率调整到一般发展中国家15%左右的水平。
巩固和发展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必由之路——学习十五大报告关于“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体会
学习十五大 贯彻十五大
铁木尔·达瓦买提
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切实加强民族工作,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报告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高度,把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列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这充分体现了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民族问题和民族工作,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高度重视;对我们深刻认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国家政治体制中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巩固和发展中华各民族大团结,保证全国和民族地区在社会政治稳定中推进改革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华各民族人民作出的历史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华民族是由56个兄弟民族共同组成的民族大家庭。在我们这样的多民族国家,在推翻了阶级压迫和民族压迫制度,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新中国以后,为了保证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不断巩固和发展,实现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必须从自己的历史情况和现实条件出发,解决国家结构形式问题。中国共产党领导各族人民经过长期探索和实践,逐步明确了我国只适合于在统一国家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而不能是其他任何形式。建国伊始,在作为临时宪法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把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确定下来;1954年,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明确规定,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内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
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伟大创造。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理论强调,在多民族国家里,各民族在一切权利完全平等的基础上自愿地团结和联合起来,是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各民族实现平等联合的途径,要根据各个国家各民族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形式;要尽可能建立集中统一的民主共和国,而民族自治是建立多民族民主国家的重要条件。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坚持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指导原则,也是由自己的历史和现实的条件所决定的,适应了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规律和现实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
我国各民族都有悠久的历史,长期生息、劳动在祖国的大地上。从秦代起,我国形成了中央集权的统一国家。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各民族北上南下,东进西出,你来我往,流徙频繁,并且屡屡发生民族融合(汉族融合了许多民族和民族成份;维吾尔族、回族、蒙古族等也都是融合多种民族成份而形成的)和民族分化(如古羌族、古越族分化为多种民族),形成了以汉族为人口大多数、各民族互相杂居而又有少数民族相对集中聚居的状况。各民族在经济上形成了相依共存的关系,在文化上也互相学习,互相交流,互相吸收,共同创造了中华民族灿烂文化,并形成了各民族的优良文化传统和民族特色。
中华各民族具有共同的命运、共同的根本利益,在长期共同创造统一国家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共同的中华民族整体民族意识。近代以来,我国各民族都遭受帝国主义的侵略和压迫,陷入被压迫民族的地位。到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之下,中华民族进行反帝反封建斗争,不但汉族充当了革命的主力军,少数民族也都先后加入了革命大潮。各民族在革命战争中同甘共苦结成了战斗友谊,共同迎来了中华民族的翻身解放。
江泽民同志指出:“我国历来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经过长期的锻炼,形成了具有强大凝聚力的中华民族。把我国各民族维系于统一的大家庭中而又世代传承的纽带,主要有三个:一是国家的长期统一;二是各民族相依共存的经济文化联系;三是近代以来各民族在抵御外来侵略和长期革命斗争中结成的休戚与共关系。”历史的发展提供了合作的条件,革命和建设的发展更创造了合作的基础。我国实行有利于民族合作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华各民族人民的历史选择。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谱写了我国民族关系史的光辉篇章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具体体现形式,其实质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少数民族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这种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正确结合,是经济因素与政治因素的正确结合。
民族区域自治的形式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和优越性。一个民族不仅可以在一个地方实行自治,成立自治区;而且可以分别在很多地方实行自治,成立自治州、自治县和民族乡。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民族乡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重要补充。到目前为止,我国共建有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1个自治县,共156个民族自治地方,还建有1500多个民族乡。这样,除了居住特别分散的以外,我国的少数民族,从人口多的民族到人口少的民族,从大聚居的民族到小聚居的民族,几乎都成了相当的自治单位,充分享受了民族自治权利。千百年来饱受欺凌的少数民族,堂堂正正地成为祖国大家庭里平等的一员,这极大地增强了中华民族的凝聚力。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有利于把国家的集中统一与民族的平等自治结合起来,既保障了少数民族人民的自治权利和民主权利,培养和造就了一大批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专门人才,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又维护了祖国的统一,增强了各民族的大团结,使得少数民族人民深信自己既是本民族的主人,又是整个国家的主人。它有助于各民族的共同发展和共同繁荣,共同致力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施50年以来,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成功地实现了我们这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内部各民族的平等联合,确立和发展了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更为健全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开辟了广阔道路。在当今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由于民族问题而引发社会矛盾、冲突甚至爆发战争,而我国则呈现出民族团结和睦、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景象。这充分说明我国民族政策是正确的,是真正的民族平等;充分说明我国各民族是团结的,中国是世界上民族关系处理得最好的国家;也愈来愈充分地显示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强大生命力和巨大优越性。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解决民族问题,中国采取的不是民族共和国联邦的制度,而是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我们认为这个制度比较好,适合中国的情况。我们有很多优越的东西,这是我们社会制度的优势,不能放弃。”这一制度,在中国历史和民族关系史上谱写了光辉的篇章。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
十五大报告,为我们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指明了正确的方向,提出了必须遵循的原则。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十五大报告指出:“在当代中国,只有把马克思主义同当代中国实践和时代特征结合起来的邓小平理论,而没有别的理论能够解决社会主义的前途和命运问题。”邓小平理论作为完整的理论体系,博大精深,有着极为丰富的内容,“涵盖经济、政治、科技、教育、文化、民族、军事、外交、统一战线、党的建设等方面”。邓小平同志对民族问题的论述,是我党民族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是邓小平理论科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内容包括:关于实现真正民族平等的理论;关于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的理论;关于搞好中华民族大团结的理论;关于振兴中华民族的理论;关于维护国家统一的理论;关于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理论;关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必须把经济搞上去的理论;关于党必须用最大的努力培养民族干部的理论;关于任何一个民族都需要学习别的民族的长处的理论;关于照顾少数民族利益、着眼于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的理论;关于先发展起来的地区带动后发展的地区、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理论;等等。我们要完整、准确地掌握邓小平理论的科学体系,从民族工作实际出发,系统钻研和深入理解邓小平理论关于民族问题的论述;要认真分析和探索民族工作遇到的许多新情况、新课题,坚持调查研究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运用邓小平理论解决实际问题,并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邓小平理论。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正确处理统一与自治的关系。国家统一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前提和基础。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依法行使相应级别的一般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的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明确规定:“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必须服从中央及相应上级国家机关的领导。“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必须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地方的遵守和执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要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国家要充分尊重和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法行使自治权,保障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宪法明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除了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以外,“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自治地方人大常委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或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执行职务的时候,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语言文字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同时,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管理财政的自治权,自主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经济建设事业的自治权,自主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的自治权,并规定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进行建设的时候,作出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建设的安排;国家从财政、物资和技术等方面帮助各民族自治地方加速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
我国宪法和法律对维护国家统一和保障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明确规定,是正确处理统一与自治关系的依据。我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国家的整体利益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局部利益本质上也是一致的。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部门所有、政企不分的旧体制,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经济方面的自治权利难以完全落实。这需要依照十五大的精神,把深化改革同进一步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权利很好结合起来,逐步求得解决。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加速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事业。我们社会主义的民族政策的出发点和归宿,就是要使所有的民族得到发展,得到繁荣,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是要促进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由于社会历史原因和自然条件的限制,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科技、教育、文化比较落后,并有相当人数的农村贫困人口尚未解决温饱问题,发展生产力的任务更为迫切和突出。当前,我国的民族问题主要表现为各民族地区迫切要求发展经济文化建设事业,这是民族关系方面带有全局性意义的问题。邓小平同志指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不把经济搞好,那个自治就是空的。”只有紧紧抓住发展生产力这个中心并且扭住不放,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才会打下更坚实的经济基础。
民族自治地方要发展经济社会事业,同样面临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就是要努力实现工业化和经济的社会化、市场化、现代化,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之间的关系,坚持在稳定中推进改革、发展,在改革、发展的推进中实现政治和社会的长期稳定。在加快发展生产力的同时,要积极推进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建设,以促进两个文明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民族地区的现代化只能在整个国家实现现代化过程中来实现;没有民族地区的现代化,整个国家的现代化也不可能实现。民族地区的干部,尤其是高级领导干部,一定要正确认识中西部民族地区同东部沿海地区发展的差距,认识中央关于“有条件的地方要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决策对尽快增强综合国力的重大意义。改革开放以来,中西部和民族地区普遍加快了发展,东部沿海地区发展更快,因而扩大了差距,这是现代化建设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东部沿海地区的率先快速发展,增强了国家的综合国力和东部沿海地区的辐射力,并使中西部和少数民族地区看到了发展的道路和方向,增强了发展的紧迫感。十五大报告指出,中西部地区要加快改革开放和开发,国家要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支持力度,要“更加重视和积极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从多方面努力,逐步缩小地区发展差距。我们相信,有国家的支持,有发达地区的援助和合作,民族地区干部群众只要按照十五大精神,解放思想,善于抓住机遇,坚持自力更生,发扬艰苦奋斗精神,民族地区一定会实现经济社会的加速发展,进一步改善人民生活。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维护中华各民族大团结。在历史发展、文化传统、生产生活方式方面,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特点,正如万紫千红的花朵,共同点缀成绚丽多彩的中华民族大花园。团结就兴盛,分裂就衰败。只有在党的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12亿各族人民紧密团结起来,才能实现中华民族的振兴。要坚持不懈地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活动,并不断总结经验。近年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活动的一条重要经验是,不论是汉族和少数民族之间,还是各少数民族之间,彼此要多讲对方的优点,多讲接受对方帮助的方面。我们要坚持历史唯物主义观点,要看到,为了革命的胜利和全国各族人民的解放,汉族人民作出了重大牺牲;在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东部沿海省、市对口支援边疆民族地区,为少数民族的发展作出了贡献。同时也要看到,各少数民族,不管人口多少、历史长短、社会发展程度高低,都对国家的发展作出了自己应有的贡献。各民族之间要互相尊重、互相信任,做到互相帮助、互相支持,珍惜各民族人民之间兄弟般的亲密情谊。
各民族干部更要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支持,做民族团结的模范。在这方面,江泽民同志身体力行,为我们作出了光辉榜样。他非常重视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重视加强各民族大团结。几年来,江泽民同志先后到了西藏、宁夏、广西、内蒙古和其他少数民族地区。1990年9月他到新疆视察工作,走遍天山南北,强调“各民族之间要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共同奋斗。”江泽民同志希望各民族干部亲如兄弟,携手并肩,带领各民族群众,团结奋斗,共建现代化大业。这些语重心长的话,给各族干部群众以巨大的鼓舞力量。
为了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必须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国际反动势力不愿看到中国强大,总是妄图对我国搞“西化”、“分化”,其重要手段就是策动民族分裂主义分子进行破坏民族团结、危害国家统一的民族分裂活动。在反对民族分裂主义的斗争中,要坚定不移地相信和依靠各族干部和群众的绝大多数。各民族人民都坚决反对民族分裂,民族分裂主义分子搞民族分裂历来不得人心,也从来不能得逞。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大力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党历来注意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解放初期,毛泽东同志就指出:“要彻底解决民族问题,完全孤立民族反动派,没有大批从少数民族出身的共产主义干部,是不可能的。”少数民族干部深深地扎根在本民族人民之中,了解本民族的历史和现状,熟悉本民族的语言、文化和风俗习惯,善于体察本民族人民的愿望、要求和喜怒哀乐,受到人民群众的信赖和拥护。同时,这些干部又懂得马克思主义,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有一定的文化素养,能够制定和贯彻正确的方针政策。少数民族干部是党和国家联系少数民族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得以顺利实施的保证。目前我国已经拥有一支250多万人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大批德才兼备的少数民族干部走上了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的领导岗位。但是也必须看到,少数民族干部不论在数量上,还是在队伍结构上,都还不能适应客观需要。尤其是迫切需要学习邓小平理论,学习现代科技经济知识。要面向21世纪,加速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特别要培养一大批忠实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密切联系群众,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理论修养,具备较高领导能力的跨世纪的优秀少数民族领导干部,也要注意不断扩大在经济管理、科学技术方面有真才实学的少数民族专门人才队伍。
必须注重在民族地区发挥汉族干部的作用。民族自治地方居住有多种民族,汉族一般占大多数。几十年来,成千上万的汉族干部、工人、知识分子、解放军官兵,响应党的号召,到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工作和生活,与少数民族人民团结奋斗,亲密无间,他们为少数民族的发展和民族地区的繁荣进步,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进一步加强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建设。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成就。198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根据宪法有关民族问题的原则规定,具体地规定了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各方面内容。从1979年开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327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中,有50多件包含关于民族问题的规定。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也制定了一批关于民族问题的行政法规和规章。辖有民族自治地方的一些省、自治区还制定了实施自治法的若干规定。大多数自治州、自治县制定了自治条例,还有一些自治地方制定了单行条例和对法律的变通规定、补充规定。这表明,我国以宪法为基础、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干的社会主义民族法律制度已初步形成,这对调动全国各族人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具有巨大作用。
在改革开放日益深入发展的情况下,必须进一步加强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建设。首先,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建设重要性的认识。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建设作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国家统一,加强民族团结,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第二,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要进一步加快民族立法步伐。在国家经济立法中,要充分注意民族地区的特点和经济发展的特殊情况。对自治法和其他民族法规中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的一些规定,要抓紧进行修改。在民族立法工作中,要严格遵循宪法有关民族问题的规定,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原则下,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第三,要进一步加大贯彻执行民族法律法规的力度。目前,民族法律法规的贯彻情况还不尽如人意,尤其是民族法律法规中有关经济方面的一些规定,还没得到很好的落实。因此,要进一步加强对民族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促进法律法规实施。在我国一些地区,民族问题往往同宗教问题交织在一起。要认真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让我们紧密地团结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巩固和发展中华各民族的大团结,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为中华民族的伟大振兴而努力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