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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1月11日 · 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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悼念卓越的国际主义战士——李班同志

革命回忆录

魏金水 陈仲平 李平 陈华 廖胡今

卓越的国际主义战士、中国人民的亲密朋友李班同志不幸逝世一年多了。遥望南天,风雨如晦;缅怀战友,心潮汹涌……

李班同志,越南人,原姓裴。来华后,曾用过李碧山、李裴文、李平、李英等名字。1912年生于越南隆安省芹德县隆和乡,从小生活在法国殖民主义统治下,目睹帝国主义横行。1930年,他在越南堤岸法文中学读书,受到进步思想的熏陶,特别是受了一个老华侨(大革命时期的共产党员)革命思想的影响,接受了马列主义,积极参加了学生运动,并且加入了共产党。不久他被敌人逮捕,由于他父亲在那个社会里有一定地位,很快被释放,但他受到家庭软禁,不许他参加政治活动。有一天,他偷跑出来找到这个老华侨商量逃走的办法。老华侨说:“我们共产党人是国际主义者,要解放全人类,到什么地方都可以干革命。中国现在有红色政权,如果你愿意,我可以想办法介绍你去……”李班同志听后很受鼓舞,表示很乐意去中国。

1933年初,李班同志在一个海员的帮助下,化装为轮船上的伙夫,躲过敌人的检查,从堤岸逃到香港,然后到汕头,找到了老华侨的同乡、共产党员黄近垣同志,经黄近垣同志介绍,到汕头太原齿科医院当杂工。同年冬,陈仲平的老师、共产党员王建良去该院医牙,因住院时间较长,结识了李班同志,双方有了深入的了解。王对李说:“我们可以设法到红色首都瑞金去。”李极为高兴。于是,王出院时,便把李班领到家里(梅县松源)。仲平当时是松源中学的学生、党支部书记,经请示上级,李被批准前往苏区。仲平便把他领到自己的家乡——福建省武平县象洞区,由我党领导的武南游击队护送前往。李班一直生活在城市,从没有徒步走过远路。这一次,他居然一连几个黑夜走了崎岖山路(包括偷渡汀江),多次通过了敌人的封锁线,终于在1934年3月初到达瑞金,随即被分配到中央党校学习。

1934年10月,红军进行二万五千里长征时,李班同志曾随军出发,后因患疟疾中途掉队,流落于闽粤边境一带,被敌人逮捕。但他一口咬定自己只是个伙夫,加之当时被捕的人很多,国民党当局看他年龄还小,把他释放了。他从江西返回广东梅县时已身无分文,沿途要饭糊口。以后,他仍旧回汕头太原齿科医院当杂工。这时他化名李英,参加了当时汕头兴起的读书会、世界语和拉丁化新文字运动以及潮汕抗日义勇军,投身到抗日救亡的洪流中。不久,我地下党汕头支部审查了李班同志的政治历史,恢复了他的组织关系,李班同志重新回到了党的怀抱。

李班同志被派到梅县、汕头和揭阳等地恢复与建立党组织,对抗日战争前后潮梅地区党组织的恢复和发展起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1937年3月,我党南方工作委员会决定建立潮梅地区党的临时领导机构——韩江工委,李班同志被指定为书记。全面抗战爆发后,李班同志为了推动潮梅人民抗日救亡运动的发展,日夜操劳,跑遍了梅江全线、韩江两岸,做出了十分出色的成绩。

同年9月下旬,他和仲平等以潮梅代表身份参加了在福建龙岩白沙召开的闽粤赣边党代表大会,他被选为主席团成员。这次大会产生了闽粤赣边省委(以后对外称闽西南潮梅特委),李班被选为委员,以后被省委任命为宣传部长。12月成立梅县中心县委,他被任命为县委书记。此后多年,他先后担任闽粤赣省委宣传部长、青年部长、梅县中心县委书记和潮汕中心县委书记。1942年6月,因叛徒出卖,南委领导机关遭受严重破坏,后根据重庆南方局关于原南委辖下各级党组织暂时停止组织活动,撤退干部,党员依靠各种社会关系找职业掩护的指示,李班同志被指定为闽粤赣区的联络员,继续领导闽粤赣边的斗争。1944年日寇垂死挣扎,为了打通粤汉路,大举向粤北进攻。在韶关的国民党省政府逃亡来兴梅一带,形势急剧变化。李班同志跟边区其他领导同志魏金水、朱曼平等反复商议,决定恢复边区党的组织活动,开展武装斗争,迅速打通和东江纵队的联系,并使闽西南、兴梅和潮汕党领导的武装斗争连成一片。此时,李班想办法建立了新闻台,首先抄收新华社电讯,以了解迅速变化的革命形势。他还想方设法和中央取得电讯联系。在夏秋之间,李班和林美南同志,两次派人到东江,找到曾生、林平同志,终于同东纵游击队接上了关系,并通过东江纵队和中央电台直接沟通。从此,闽粤赣边区党又重新在党中央的直接领导下战斗了。

1945年春节,李班同志将梅、埔一带的三十多个党员集中到福建省平和县维新乡大窠村山上,正式成立抗日游击队韩江纵队。他在会上向大家提出了领导群众开展抗日游击战争的任务,并在群众中提出了“武装起来,保卫家乡”的口号。随后,在梅埔地区成立了闽粤赣中心县委,李班同志担任书记。第二年7月,中心县委在梅县三乡大横坑召开扩大会议,进行整风、审干。这次会议对于提高党员的政治觉悟、纯洁党的组织起了重大作用。这是李班同志在中国工作十多年后所主持的最后一次会议。会后,李班同志就回越南工作了。

李班同志鉴于自己的祖国仍在同卷土重来的法国殖民主义者进行着殊死的战斗,越南人民正在为保卫新生的民主共和国,同帝国主义者展开了轰轰烈烈的武装斗争,爱国主义的热情驱使他向中共中央请求回国参加战斗。经中央批准,在抗日战争胜利后的第二年(1946年)7月,他回到了他的祖国——越南,在胡志明主席的领导下,为越南人民的民族解放事业进行了英勇斗争,立下了不朽的功勋。他曾光荣地获得越南国家一级抗战勋章、一级胜利勋章。

李班同志在中国人民最艰难的日子里来到我国,同我们一起奋战了十四个春秋。当时的潮汕、兴梅、闽西南等国民党统治区,到处特务横行,宪警逞凶,环境十分险恶,生活条件非常艰苦,随时随地都有被捕、坐牢和杀头的危险。但他置生死于度外,在荆棘里穿行,在泥泞中奋战,经常忍饥挨冻而毫无怨言。无论是在长征路上,还是在敌人的监狱里,他都始终充满着革命的乐观主义精神。

李班同志为革命而刻苦学习的精神,十分感人。无论工作怎样忙、斗争如何艰苦,他都要挤出时间来学习。他孜孜不倦地攻读马列著作,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在初来中国时,他就懂得不少马列主义的基本原理。他有较高的理论素养,在瞬息万变的激烈斗争中,善于运用马列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去分析和解决现实斗争中提出的问题。他还把多学习一种语言,看作是多掌握一种战斗的武器。人们经常看到,无论是在战斗的空隙,还是在行军路上,他都利用点滴时间背单词、念生字。刚到中国时语言不通,但他没有被困难吓倒,而是强迫自己刻苦学习,经过短短三五个月后,他就初步学会说中国话了。他走到哪里就学到哪里,除会说普通话外,还学会了客家话、广州话、潮州话、闽南话等多种地方语言。他还懂得英、法、俄、德、日以及世界语。1936年底,我国处于重大历史转变关头,地处南疆、远离中央、消息闭塞的潮汕地下党,通过李班同志用法文写信直接与法国巴黎《救国时报》编辑部建立联系,得到《救国时报》的热情帮助和大力支持。他们经常寄来许多重要材料,包括共产国际第七次代表大会文件,对大家了解形势,开展斗争,有很大的帮助。

李班同志有魄力,有智慧,工作大刀阔斧,雷厉风行。他是解决困难问题的能手。每到一地,他总是从调查研究入手,深入发动群众,关心群众疾苦,生活在群众之中。他善于调动群众的积极性,把一批骨干分子紧紧团结在党的周围,因而总能很快打开局面。我们对他极为钦佩。

李班同志立场坚定,旗帜鲜明,胸怀坦白,待人诚恳。他极端厌恶搞两面派的人,从不背后论人长短,也从不背后整人。当然,在复杂的白区工作的条件下,他也有对同志处理错的时候,但一经发觉就立即纠正,从不文过饰非。李班同志的一生是光明磊落、胸怀坦荡的一生,是坚持真理、修正错误的一生。

中越两国人民在革命斗争历史上曾患难与共,人民间往来本很密切,正如胡志明同志所说的,是“同志加兄弟”的关系。李班同志在我国解放后,经常代表越南民主共和国来我国访问,作为两国人民的友好使者,对发展两国人民的经济往来和友好合作,作出了卓越的贡献。但近年来由于黎笋集团背信弃义,疯狂反华,致使中越两国间的友好关系遭到破坏,致使我们之间的音讯完全断绝。但远隔的云山阻挡不了我们思念战友之情。我们的心是连在一起的。李班同志的不幸逝世,使我们失去了一位老战友,内心感到无比的悲痛!我们不能亲睹他的遗容,不能发函电悼念,更是万分遗憾!

李班同志在中国人民的革命斗争中留下的光辉业绩,中国人民是永远不会忘怀的!中越两国人民的战斗友谊,是两国人民的鲜血凝成的,是谁也破坏不了的!李班同志的一生,是中越友谊的象征,他的光辉形象将永远鼓舞着我们前进!

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新宪法的重要内容(第十八讲)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讲话

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新宪法的重要内容(第十八讲)

董成美

新宪法为保障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在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部分,作了许多明确的规定。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大体上可分为文化建设和思想建设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彼此密切联系,互相渗透,相辅相成。新宪法把这两个方面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条文化、规范化,赋予普遍约束力,从而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供了法律保证。

在文化建设方面,新宪法首先分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教育、科学、卫生体育、文化事业。只有教育的普及和提高,才能实现工农和干部队伍的知识化、专业化。目前,单靠国家出钱举办各种学校,是不能适应广大青少年以及成年人学习文化科学技术知识的迫切要求的。因此,新宪法明确规定,除国家举办各种学校外,“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这样可以把各民主党派、各社会团体、各单位以及国家批准的私人办学者发展教育事业的积极性,都调动起来。不仅办正规学校,而且发展广播电视大学、函授大学、夜大学等各种形式的教育。新宪法还规定“鼓励自学成才”。在职自修、勤奋自学者,通过国家举办的考试,合格者可以得到国家的承认。这样广开学路,必定会促进教育事业的兴旺发展。

在一个文盲的国家里,是不能建设社会主义和实现共产主义的。新宪法特别强调“扫除文盲”,“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这就说明,受教育不仅是公民应有的权利,也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党中央和国务院1980年就作出决定,全国要在1990年以前以多种形式基本上普及初等小学教育。这是必须实现的、具有重大意义的目标。

科学技术现代化是实现“四化”的关键。为此,新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卫生、体育事业对于保护人民健康、增强人民体质、提高学习和工作效率具有重要意义;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各项文化事业起着丰富和提高人民精神生活的作用。对这些方面,新宪法也都作了专门规定。

要发展教育、文化、科学事业,实现现代化的宏伟目标,必须坚决依靠知识分子。新宪法序言写道:“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并用专条规定:“国家培养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种专业人才,扩大知识分子的队伍,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这些规定,对于进一步落实知识分子政策,调动广大知识分子的积极性,培养和造就宏大的知识分子队伍,具有积极作用。

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是我们进行思想建设的根本指导方针,新宪法在序言中已把它作为我们国家必须坚持的四项基本原则之一。新宪法在总纲中还明确规定:“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共产主义思想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核心,只有在全国范围内和全体规模上加强对干部和群众的共产主义思想教育,才能保证我们现代化建设的社会主义方向,保证我们在前进的道路上始终拥有巨大的精神动力。在我国,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因此,反对资本主义等腐朽思想,是新宪法为思想战线提出的长期的不可忽视的任务。新宪法还特别指出:“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目前在全国人民中开展的“五讲四美”、“五好家庭”等活动,以及制定城市文明公约、乡规民约、职业公约、学生守则等,都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们一定要认真贯彻执行新宪法的上述规定,提高人民的文化科学知识水平,提高人民的共产主义思想觉悟,使人人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公民,树立新的社会道德风尚,实现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第十九讲)

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第十九讲)

赵友琦

新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宪法的这项规定,正确地说明了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是公民正确处理权利和义务相互关系的指导原则。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劳动者的个人利益同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这种根本利益的一致性,决定了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同个人利益有时也可能发生矛盾,但这不是根本利益的冲突,应该很好地处理它们之间的关系。个人应当正确行使权利和自觉履行义务,国家则应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公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不断充实公民权利的内容,加强对公民权利的保障。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互相制约、互相促进、相辅相成的。义务是享受权利的基础,权利是履行义务的前提。只讲权利,不尽义务,就会使社会秩序发生混乱,使公共道德、劳动纪律、国家法制遭到破坏,因而无法建设和治理国家,公民的正当权利也得不到保障;反过来,如果只讲义务,不讲权利,不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不改善人民生活,也不可能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建设国家、实现四化的积极性。公民享受的权利是受物质、文化等条件制约的,不能离开国家现有的经济力量和文化发展的程度提出过多过高的要求。公民只有忠实履行自己的义务,积极劳动,努力工作,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步伐,使国家日益富强和兴旺,才能不断充实权利的内容,加强权利的物质保障。

为了有效地贯彻权利和义务一致性的原则,必须反对个人主义和无政府主义等不良倾向,反对少数干部的特权思想。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义务,任何人都要履行,任何人都不能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新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在劳动和教育方面表现为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在我们国家里,劳动虽然还是谋生的手段,但从劳动的性质和目的上看,已不单纯是为了个人。劳动者是社会的主人,他们是为社会为国家劳动。新宪法正是根据这种情况,把劳动既规定为公民的权利,又规定为公民的义务。作为权利,宪法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作为义务,宪法强调“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营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教育也是这样。教育的普及和提高,是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必不可少的条件。因此,适龄儿童必须接受初等义务教育,青少年和成年劳动者必须接受适当形式的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以及理想、道德、纪律和法制的教育。同时国家举办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营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教育事业,为公民实现受教育权提供更多的机会。

宪法既要求公民正确行使权利,又要求公民忠实履行义务。只有每个公民都正确处理个人同国家和社会的关系、同其他公民的关系,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才能实现,四化建设才有保障。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很广泛的(第二十讲)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很广泛的(第二十讲)

林毓辉 张正钊

新宪法根据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的原则,对我国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和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不仅恢复了1954年宪法的内容,还增加了新的内容,形式也更加完备了。

新宪法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一章的开头,第一次明确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就明确地规定了公民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公民作为权利义务关系主体的地位。公民和人民是有区别的。人民是政治概念。公民不仅包括人民,也包括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敌对分子。

新宪法还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提到《国家机构》这一章之前,紧接在《总纲》之后。这不仅是章节顺序的变动,也突出了这一章在宪法中的地位。

公民权利属于上层建筑范畴,是国家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有阶级性。列宁说过:“不能忘记任何一个民主的权利都包含有,譬如说,阶级的内容。”(《列宁全集》第19卷第527页)因此,在不同性质的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下,公民权利的性质、内容以及它们的真实程度,也迥然有别。在资本主义国家,资产阶级掌握着国家政权和生产资料,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和自由,对资产者是真实的,对广大劳动者就不能不是“狭隘的、残缺不全的,虚伪的、骗人的”东西。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种国家政权的性质和社会经济制度的性质,决定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具有广泛性和真实性。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广泛性,首先表现在享受权利的主体是极其广泛的。在我国,人民包括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一切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都享有宪法所规定的权利和自由。为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我们在一定时期要剥夺敌对分子和某些犯罪分子的某些政治权利,但这些人人数极少。以1981年的全国普选为例,享有选举权的人数,占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人数的99.97%。

其次,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广泛性还表现在这些权利的内容上。根据新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2)宗教信仰自由。(3)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4)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5)劳动权;休息权;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6)受教育权和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7)妇女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8)国家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等等。其中,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这次修改宪法新增加的。在物质帮助权方面,新宪法增加了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以及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等内容。马克思指出:“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2页)目前,我国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还不高,不能不影响到某些权利的实现程度。我国新宪法在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的物质保障时,是考虑到这些实际情况的,因而有关规定是实事求是的。这是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具有真实性特点的一个重要原因。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随着我们全民族文化水平的提高,实现公民权利的物质保障必将越来越充实,权利的内容也将越来越丰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