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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1月12日 · 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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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主义,还是民族社会主义?——从《辞海》关于国家社会主义的词条谈起

国家社会主义,还是民族社会主义?

——从《辞海》关于国家社会主义的词条谈起

宋钟璜 方生

“国家社会主义”一词,几十年来在我国出版物中经常出现,在我国世界现代史学术讨论中也屡闻不鲜。但最近有些作者和译者提出希特勒的“国家社会主义”一词的译法不确切,要求改译为“民族社会主义”。经过初步查考,我们发现这个词的译法确有商榷的必要。

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年版《辞海》中卷第1767页上关于“国家社会主义”这个词条写道:

“国家社会主义 一种企图利用国家权力进行社会改良的资产阶级思想。主要代表为德国的拉萨尔和洛贝尔图斯。拉萨尔倡导‘工资铁律’和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论,反对无产阶级革命,主张实行普选制和工人依靠国家帮助建立生产合作社,以和平过渡到社会主义。洛贝尔图斯认为由于土地和资本的垄断,工资在国民收入中的份额不断下降,经济危机不断发生。倡言工资应随劳动生产率的增长而增长,但亦反对革命,主张由普鲁士王朝制定工资标准,实施社会改革,以逐步实现土地和资本国有化。他们都回避国家的阶级性,企图加强资产阶级国家的统治,麻痹工人阶级的革命意志。这种思想对讲坛社会主义有相当的影响。希特勒则利用国家社会主义的名义,实行法西斯统治和对外侵略。”

由此可以说,这个词条明确告诉人们,希特勒的“国家社会主义”渊源于拉萨尔和洛贝尔图斯的国家社会主义,并且是互相连接的。但是,当我们查阅西德1974年出版的《新布洛克豪斯百科全书》关于拉萨尔和洛贝尔图斯所主张的国家社会主义和希特勒的“国家社会主义”这两个词条时,发现它们的词义和概念完全不同,产生这两个词的时代背景也不同,不能混为一谈。

词义不同,不应混淆

首先从词义上考查。拉萨尔和洛贝尔图斯所主张的国家社会主义,德文原文是“Staatssozialismus”(参看《新布洛克豪斯百科全书》,西德威斯巴登布洛克豪斯辞书出版社1974年版,第3卷第658页),而希特勒所主张的“国家社会主义”,德文原文是“National- sozialismus”。这两词在德文书刊中几乎到处可见。“Staatssozia-lismus”的“Staats”只有“国家”这个概念,而无“民族”这个概念,但“National”一般指“民族的”这个概念,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也指“国家的”。如“Nationalbibliothek”指“国家图书馆”,“Nationalfeiertag”指“国庆日”;但在多数情况下,特别是与抽象名词等搭配所产生的词义是指“民族的”,如“nationalbewuβt”指“民族意识的”,“National- gefǖhl”指“民族感情”。由于“National”这个词在德文中属多义词,尽管指“民族的”多于指“国家的”,也极易造成翻译上的混乱。我们认为,“National- sozial-ismus”与“Staatssozialismus”这两个词的词义应有区别,把前者译成“民族社会主义”才比较符合希特勒的原意,同时也不致和拉萨尔所主张的国家社会主义相混淆。“Nationalsozialismus”的缩写是“Nazismus”,所以有人也译“纳粹主义”,这是对的,也是无可非议的。但“Staatssozialismus”和“Nationalsozialismus”的词义不同,不应混淆。

概念不同,不能相连

1920年2月24日,希特勒制定德国工人党的纲领,同时又将该党改名为德国民族社会主义工人党(即所谓“德国国家社会主义工人党”)。1921年7月29日,希特勒当了这个党的主席。从此“民族社会主义”一词以其特有的概念出现在世界历史的舞台上。希特勒自己解释纳粹党党旗上的“红地白圆”图案时说:红的象征社会主义,白的象征民族主义。这就是他所主张的“民族社会主义”的两重含义。希特勒正是利用社会主义和民族主义这两面旗子欺骗群众,煽动群众,从而使纳粹党得以上台。希特勒在社会主义这个幌子下大力推行反动的民族主义。在其上台后的十二年法西斯专政中,除了彻头彻尾地推行这个纲领的反动民族主义、种族主义和复仇主义外,根本没有一点“社会主义”的影子。所以民族社会主义也就是希特勒主义,或德国法西斯主义。这和拉萨尔所主张的国家社会主义有完全不同的政治概念。

产生这两个词的历史条件不同

拉萨尔所主张的国家社会主义是产生于十九世纪五十年代的一种资产阶级思想,它企图依靠国家权力进行社会改良,反对《共产党宣言》中阐明的科学社会主义思想,曾被马克思和恩格斯所批判,所以它在人民群众中没有什么市场。但是,希特勒的民族社会主义却是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提出的,而且是由许多因素构成的。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列强强加在德意志人民头上的凡尔赛条约,使得德国割地赔款,民族自尊心受到损害,再加上“永恒不变的民族特性”这一反动理论的影响,长期宣扬“德意志人的完美无缺”和“犹太人的劣根性”,使广大群众的思想深受毒害。希特勒正是利用这种民族情绪,大肆攻击凡尔赛条约和接受这一条约的魏玛共和国政府,提出许多蛊惑人心的口号,宣扬日耳曼民族的高贵,用以激发民族仇恨,为纳粹运动开辟前进的道路。希特勒上台后,德国垄断资产阶级变本加厉,更利用民族主义,对内实行镇压,对外进行侵略,挑起战争。

因此,拉萨尔的国家社会主义和希特勒的民族社会主义产生的历史条件完全不同,决不能把这两种不同的产物混同起来。

为了忠实原义,又鉴于象“国家社会主义”这类词是属于政治概念方面的词,就不应象人名地名那样以约定俗成而不去改变,所以我们建议把希特勒所主张的“国家社会主义”一词改为“民族社会主义”,但可保留“纳粹主义”一词的用法。《辞海》上的这个词条也应作相应的修改。这样做,我们认为不仅能区分拉萨尔的国家社会主义和希特勒的民族社会主义之间的差别,同时也有助于科学研究。

严峻的历史和史学的虚实

报刊文摘

李侃

历史科学也同任何一门科学一样,它是老老实实的学问。人们通常称道有真知灼见、学有专长的人叫做有“真才实学”。可见人的才能有真假之分;学问有虚实之别。评才论学,当然是尚真而鄙假,崇实而抑虚。问题在于怎样认识和理解历史学的实和虚。历史学作为社会科学(或称“人文科学”)的一个门类,它是属于意识形态领域的学科。就它的功能来说,并不象应用科学那样

“实在”;就它的研究成果来说,也不象自然科学那样便于检验。它的虚和实,具有自己的要求和特点。

说到史学的“实”,往往有一种从直感而产生的看法,就是写历史必须是真实的历史。古人称之为“信史”,或叫做“秉笔直书”。这无疑是不可违背的原则。研究历史,如果离开了事实,或者歪曲了事实,那也就离开了或歪曲了真理。而离开了事实和真理的历史,当然也就根本不成其为科学。

但是,如果把历史学的“实”,理解为仅仅限于罗列史实,考订史实,搜集史实,证明史实,那也还不能说就是“实学”的全部内容,更不能说这就是历史科学的全部任务。马克思主义的历史科学,并不能以搜集片断的未加分析的事实为满足。因为僵死的事实不能描绘出历史实际的生活过程。

研究历史也同研究任何问题一样,“不是从原则出发,而是从事实出发”。这也是我们研究历史的一条基本原则和基本方法。问题在于从什么样的事实出发,要进行怎样的研究和得出怎样的结论。人类社会的历史,源远流长,千变万化,复杂纷繁,千头万绪。任何一个历史学家,也不可能把历史上发生过的一切事实都弄得清清楚楚,事实上也没有这样的历史学家。任何一个研究历史的人,他总要选取自己的研究对象和研究课题,也就是选取要研究的事实。这种选取,不能是任何别人的命令和意志,而应该也只能是取决于研究者自己的专长、志趣和眼光。在恒河沙数,千差万别的历史事实中,什么样的事实性质重要,值得考证,值得研究;什么样的事实无关大局,不需要考证和研究,或者即使考证清楚了、研究明白了,也没有多大意义。对此,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不能由任何人来作出规定和裁判。但是,历史事实(包括与事实密切相关的历史人物或思想学说)的大小轻重,以及它们在历史上所发生的作用和影响,也并不是无法衡量的虚幻之物。大体可以这样说,凡是有助于研究和揭出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有助于总结历史上的经验教训,有助于认识历史进程、变革、发展趋势的事实(包括人物和思想学说),就是重要的和比较重要的,也就是值得考证和值得研究的课题,反之,那些琐屑细小,与社会历史的进程、规律、变革、趋势无关或关系极小的事实,尽管它们在历史上发生过,并且是大量的,也无须乎花很多功夫去考证和研究。

不时听到一种说法,认为研究历史,选择课题,范围愈狭窄愈好,题目越小越好,过程和内容越细越好,研究的问题越冷僻越好。理由是这样既可以就“实”而避虚,又可以很快出成果。而研究大问题,就会“大而无当”,流入空泛。这恐怕是对历史学“虚实”的一种误解。不占有大量的详细的材料,不作刻苦的思考、分析和研究,任意抓住一个大问题,泛泛而谈,这种大而空的学风是不足为训的。但“大而空”的反面未必就是“小而实”。研究对象和内容的狭、小、僻、细,并不能一概视为“实学”而胜过“大而无当”的空疏。当然,这不是说“小题目”就一概没有研究的价值,在某些看起来是“小”的课题,因为具有典型性和普遍性,往往可以因小见大。通过对一个具体的历史事件、一个历史人物的剖析,往往可以窥见一个社会、一个时代、一种思潮、一种趋势。研究历史,不但不一般地轻视、排斥“小”题目,而且应该重视和提倡研究那些有着典型意义和普遍意义的具体问题的具体研究。只是不应该为了图省事、走捷径、抠冷门、找偏题,而把时间和精力心思花费在那些“小而无当”的僵死事实的搜集和堆砌中去。

什么叫“实学”?对研究历史来说,就是从历史事实出发,严格忠于历史事实,具体分析历史事实,提出切实的见解,得出科学的结论,归纳起来就是要“实事求是”。用这种科学的态度和求实的精神,去研究历史,就会有益于弄清历史的本来面目,探究历史发展的规律,认识历史上的是非得失,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从而有助于指导现实的运动,有益于人民的事业。如果这种理解大致不错,那么所谓“实学”就绝不能仅仅限于史料的发掘和整理,史实的搜集和考证,以及热衷于琐细史事的铺叙。如果把这些视为唯一的“实学”,并且形成一种学风(不是说现在已经形成了这种学风),它就要从表面的“实”向本质的“虚”转化。这在中国的史学史上是不乏先例和有过沉重教训的。

很难设想,历史学的研究者对自己所研究的问题没有自己的指导思想,没有自己的分析、判断。研究者对于客观的历史行程和历史事实必须采取客观的态度,历史事实是怎么样,就是怎么样,既不能增加也不能减少,更不允许篡改和臆造。但是研究者也并不是简单的历史摄影师和历史记录员。面对客观的历史事实,需要冷静、刻苦的思考和分析,找出这些历史事实发生、发展和终结的社会历史原因,找出它们的内在联系,它们对社会历史进程所起的作用和影响,从而对历史的是非得失、经验教训作出判断。这种从事实出发的分析判断,就构成研究者自己的观点、心得和评论。事实是客观的具体的,分析和评论则是反映客观具体事实的思维和抽象。这种分析和评论,越是符合客观的历史实际,就越是接近真理,越是有助于揭示历史的客观规律,当然也就越高于事实。对于这样的分析、判断和评论,是不能讥之为“空论”的。

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理论,决不是僵死的教条,更不能成为束缚历史研究者思想和手脚的框框。它给研究者以研究问题的立场、观点和方法,给研究者以智慧和勇敢。它能使研究者放开眼界,扩大视野,敢于探索,勇于攀登。在科学研究领域,划定范围、设置禁区、限定题目、预作结论,这决不是马克思主义。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的历史研究,应该是研究领域的开拓和扩展,史学的发展和繁荣,而决不应该是研究范围的狭窄和研究内容的偏枯单调,甚至是史学的萎缩和萧疏。

原则不是研究历史的出发点,但不等于研究历史可以没有原则和不要原则。我们明确宣布研究历史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则,这决不是因为马克思主义有什么别的奥秘,而是因为它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原则是经过实践检验证明的真理,是科学。科学的理论,决不是“虚”的东西,而是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思想武器,是打开历史奥秘的钥匙。研究历史,如果只记得一件一件的事实,只看见历史上一个一个的现象,而没有正确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没有正确的思想理论指导,那就会在令人眼花缭乱、纷繁复杂的现象中,无所适从,迷失方向。或者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就事论事,鼠目寸光。

(摘自《史学集刊》复刊号)

海瑞和他的《督抚条约》

历史知识

隋喜文

1569年,海瑞巡抚应天十府,上任不久,把他在淳安、兴国当县令时所订的条约,稍加润色加工,制订了《督抚条约》三十五条,接着又订了《续行条约册式》九条,作为前者的补充。这个条约的制订与实施,集中地体现了海瑞居官清廉的品质。

《督抚条约》,是海瑞给自己和下属官吏规定的法规,其主要内容有:一是禁止属官在接待自己时讲排场、摆阔气,如规定自己到各府、州、县,“官吏不许出郭迎送”,“各属官俱用本等服色见”,“本院到处不用鼓乐”,“所在县驿俱不许铺毡结彩”。二是反对侈靡,如规定自己到各州县,只在原有公所居住,公所“不许改修”,包括公所中的摆设、砚池、桌帏等物,也止用原物,“不新制”;还规定“各官参见手本用价廉草纸,前后不著壳”,不许用高价纸,自己到各地吃饭,物价贵的地方每餐用银不准超过三钱,物价贱的地方只能用二钱(包括柴、烛费)。三是反对贪污及化公为私,规定“侵欺仓库,律有明条”,不是“为公为民,决不支用”,不准用公物“充人情”、请客送礼,规定只能公事用公银,办私事,要用自己的俸金去办,如果“不分公私,混行支用”,就要以贪赃论。四是反对行贿受贿,规定不许给官署及长官送礼行贿。为了防止书吏收取贿赂,要求巡捕官对书吏进行搜身检查,如果行贿的是官,要加重处罚。五是用经济办法惩处渎职的属官,如规定官军不能按时领到月粮,府州县官也不能支取米、银,或者把府州县官的米、银扣发给官军。

《督抚条约》颁行后,对官吏的贪赃侵渔起过一定的抑制作用。据当时人黄秉石讲:“令下无敢不行者。一时传诵。民情若出汤火。”梁云龙说:“令既布,严乎烈日秋霜,风物顿易”,有贪赃罪行的纷纷弃官远逃他省,“权豪势官,敛迹屏息”。据说有个平时不检点的显贵,曾把门第涂上赤色以示阔气,一听说海瑞将至,吓的一夜之间把门第改涂成黑色。显然,《督抚条约》对摧折贪吏豪右,安定人民的生活,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俗话说,己不正焉能正人。《督抚条约》首先用来限制条约的制订者——海瑞自己,这是条约得以贯彻执行的关键。海瑞认为,“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因此他从正己开始,把自己置于条约的约束之下,与属官共同遵守。如条约里规定不许“侵欺仓库”,海瑞在这一条里同时规定,自己不是为公为民,也“决不支用”,如果自己妄行取用,是属于“法司官自犯法也,州县鸣鼓攻之。律有明条,本院不能自赦”。即自己违犯了条约,允许下面揭露惩处。正如当时人评论的,“其约先自身始”,禁绝馈送,裁革奢侈,躬先节俭,以示百僚。这反映了海瑞在限制封建特权上的胆略和决心。

诚然,海瑞制定条约限制官吏,目的是为皇朝“立千百年基业”,但是在客观上对社会的发展有利。历史上,诸葛亮在失街亭之后“自贬三等”,得到了后人的称颂。但是,象海瑞这样专门对自己和下属官吏规定详细的限制办法,则是罕见的。海瑞在订立条约时声言要效法“诸葛孔明以严治蜀”,实际在限制官吏、正身律己上,他比诸葛亮是略胜一筹的。

振风肃纪,关键是限制官吏。海瑞论《督抚条约》时说:“化民易俗,知府为之,功在一府;知县为之,功在一县”,尤其是县令,“称官则一邑之人春温,不称官则一邑之人秋杀”。所谓“欲安百姓先守令”,而要正守令,就要正司道、抚按、阁部诸大臣,最终“归本于君身”。要皇帝老子也限制自己,这只能是海瑞的政治空想。即便是对官吏规定一些限制,在封建社会里也很难做到。事实上由于《督抚条约》危及了官吏、大臣们的切身利益,因此海瑞接连遭致弹劾、攻击,他只作了七个月的巡抚便被赶下了台,《督抚条约》也成了一纸空文,以致海瑞气愤地说:“这等世界,做得成甚事业!”

海瑞用条约限制督抚及官吏的尝试失败了,但是它留给后人以宝贵的启示,即:要振风肃纪,一是要领导者以身作则,一是要有个法规。海瑞在论述二者之间的关系时说:“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不可易也。然躬行矣,而法度不继,即躬行无济也。”用今天的话来说,除了领导干部对自己的思想和生活作风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外,还要有个切实可行的法规,建立必要的制度,做到有章可循,便于群众监督。

《艾思奇文集》第一卷出版

《艾思奇文集》第一卷,已由人民出版社出版。

艾思奇同志是我们党的卓越哲学家,是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工作的先驱者。他从三十年代初起,在宣传和研究哲学理论上,作了大量工作,为党的理论事业作出了很大的贡献。为了纪念艾思奇同志,保存他留下的丰富的哲学遗产,人民出版社编辑出版了这部文集。

《文集》第一卷,收辑了艾思奇在全国解放前所写的部分文章,共五十多万字。

《文集》既选编了具有研究性、批判性的论文,也收录了通俗宣传的文章和著作,特别需要提到的是《大众哲学》。这是艾思奇的成名之作。它以群众喜闻乐见的语言和形式,深入浅出、生动活泼地讲解了辩证唯物主义基本原理,适应了中国革命的历史需要,博得了广大群众的热烈欢迎。现在收入《文集》的是《大众哲学》最初的版本,即《哲学讲话》改为《大众哲学》的第一版(总数为第四版),这和1978年三联书店出的作者1950年的修改本有很大不同。目前初版书已经稀有,保留历史原貌出版,这就为读者提供一份珍贵的文献。

收入《文集》第一卷的是艾思奇同志青年和中年时期的作品,他从23岁写第一篇论文和《大众哲学》,到1948年也只38岁,这自然会带有难以避免的缺点,甚至会有不很恰当的地方。但是,这本《文集》却大致可以反映出艾思奇的哲学思想和他对哲学理论的贡献,也可以看出马克思主义哲学在中国的传播和发展的战斗历程。

《文集》由周扬同志作“序”,“序”的最后说:“我们希望,《艾思奇文集》的出版,将鼓励当代的青年哲学家们继承作者始终饱满的热忱,在新时期的思想战线上为捍卫和发展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不断作出勇猛坚实的努力。”

(松华)

中国考古学会第三次年会在杭州举行

中国考古学会第三次年会不久前在杭州举行。

这次年会有两个专题:一是东南沿海地区的新石器文化;二是青瓷及其窑址。

有一个时期,我国的考古工作主要集中在黄河流域。建国以来,特别是近些年来,我国沿海各省的考古工作迅速发展起来,发现了多种原始文化。尤其是浙江余姚河姆渡等处新石器时代较早遗存的发现,为探讨中国文化的起源问题提供了新资料。这一地区出土的陶器、工具和栽培水稻等遗物,证明长江流域与黄河流域一样是中国文化的发源地。大家较一致的意见是:长江下游苏南浙北一带,距今7,000——4,000年间的原始文化存在有马家浜文化——崧泽文化——良渚文化这样的序列,江北地区的原始文化也有类似的序列。但这两个地区的遗存各有特点,应予区分。

中国是瓷的祖国。过去的研究工作大多停留在青瓷器本身。近几年来,考古工作者在浙江龙泉对宋元明时期的窑址进行科学发掘,发现了烧造青瓷的窑址、作坊址和大量遗物,这就把瓷器研究与当时的社会生产、人们的生活以及瓷器工艺等联系起来,把瓷器研究推向新的阶段。这次年会把青瓷及其窑址列为专题,代表们介绍了龙泉窑的发掘资料,对龙泉青瓷的分期、龙泉窑在长期发展过程中的变化及其规律作了探讨;对龙泉青瓷与其他瓷窑系的关系也作了分析。

(殷玮璋)

《国际私法基础》出版

姚壮、任继圣所著《国际私法基础》一书,已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该书系统简明地阐述了处理涉外民法关系的原则、政策、规范,对外贸易中的货物买卖、运输、保险、支付,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的国际保护,涉外婚姻、家庭和继承,涉外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及仲裁程序等内容。此书力求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在阐明基本原理的同时,列举了中外一些典型的事例,以帮助读者理解。此书对从事外经、外贸工作的同志亦有参考价值。(杲文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