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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1月23日 · 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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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人民军总司令部发表声明 驳斥法方在移交战俘问题上的虚妄说法

【新华社讯】越南通讯社河内二十日讯:越南人民军总司令部一月十九日发表了一项声明,驳斥法兰西联邦部队方面在移交战俘问题上的虚妄说法。声明全文如下:

自从爱国战争开始到日内瓦停战协定缔结为止,越南人民军一贯正确地执行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的对待战俘的宽大政策。越南人民军每年把成千上万名的越南籍战俘在经过一个时期的教育后释放回家。还有成千上万名的欧洲和非洲籍战俘也被释放或被遣返了。根据不完全的数字,越南人民军从一九五零年起到停战协定签订时为止,一共释放或遣返了四千零二十六名欧洲和非洲籍战俘。在越南—中国边境所发动的胜利攻势以后,越南人民军曾让法兰西联邦部队方面在一九五零年十月十九日到七溪镇来把一百二十八名伤俘运走。在奠边府战役以后,越南人民军再度允许法兰西联邦部队方面到现场来把八百五十三名受伤的战俘和照顾这些伤员的二十七名法国医疗人员运走。随后,根据双方在中稼会议上达成的协议,越南人民军又移交给法兰西联邦部队方面五百四十六名病伤战俘。日内瓦会议后,越南人民军认真履行达成的条款,移交给法兰西联邦部队在越南被俘的一万二千一百七十三名战俘和五百八十七名政治犯以及在老挝被俘的六百九十五名战俘。加上在中稼会议后释放的五百四十六名病伤战俘在内,越南人民军交给法兰西联邦部队的战俘总数达一万三千四百十四人,其中有九千二百四十七名欧洲人和非洲人。这个总数内包括一名准将、三名上校、十二名中校、三十八名少校、五百三十名从上尉到少尉的军官和三千五百二十三名军士,其中有两千七百零六名欧洲人和非洲人。

在释放战俘期间,没有一个战俘对越南人民军的移交工作或是所给的待遇表示过埋怨。越南国际监督和监察委员会曾有三次派机动视察小组到越池和岑山(释放战俘的两处地点——越南通讯社注)进行调查。它认为释放战俘的一切做法是正确的,并且承认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对待战俘的宽大政策。德卡斯特莱准将(奠边府法兰西联邦部队司令,在越南人民军发动的进攻中被俘,在日内瓦停战协定签订后被释放——越南通讯社注)在答复新闻记者德卡斯特朗的问题时说:对于我被拘留期间的情况,我没有什么可埋怨的。奠边府北部地区司令特雷卡尔·安德烈中校说:说良心话,自从一九五四年五月七日我被俘以来,我一直受到很好的待遇,吃得很好。尽管有无数的困难,人们还是明显地表现了提高我们生活条件的决心。战俘达尔贝罗·让是在一九五三年在宁平省儒关府附近被俘的,他说:当我的大腿负了伤时,越南士兵把我带回去,像朋友似的给我治疗,他们并不恨我。五十三名战俘在一九五四年八月在给胡志明主席的一封信中写道:主席先生,由于你的宽大政策,我们吃得穿得都很好;我们住的是很大的和空气很流通的房屋;我们从未受过刑罚,相反地,干部和士兵们对我们很好,而且不断表示出他们愿意让我们生活得更愉快。被释放的战俘写了数以千计的信给胡志明主席和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表示感激。这是无可否认的事实。但是,在法兰西联邦部队方面,有很多确凿的证据已经证明他们并没有忠实地执行在日内瓦会议和中稼会议上所规定的关于战俘问题的条款。

值得注意的是,直到目前为止,法兰西联邦部队方面仍然扣留着战俘和政治犯,不愿把他们交给我方。一九五四年十二月十四日,越南中央联合停战委员会中的越南人民军总司令部代表团把一万零四百六十七名还没有释放的战俘的名单交给法兰西联邦部队代表团,其中有六千九百三十一名是在一九五四年八月二十日以前交给越南人民军代表团的战俘名单中提到的,有三千五百三十六名是据我们所知仍然被扣留在法兰西联邦部队手里的。一九五四年十一月八日,即在一九五四年九月五日释放战俘期满的两个月以后,根据越南人民军总司令部代表团的请求,国际委员会派了一个机动视察小组到昆仑岛上的监狱(法兰西联邦部队方面的一个重要监狱)进行调查。机动视察小组在那里亲自会见了被拘留在昆仑岛上的七十名战俘和政治犯。在国际委员会的机动视察小组质询之下,这个监狱的狱长布兰克少校承认了上述的事实,并且把一百三十名战俘的名单交给机动视察小组,这些战俘大部分都已列在越南人民军代表团一九五四年十月十六日在中央联合停战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的要求予以释放的战俘的名单中。

我们不想在这里追述法兰西联邦部队方面在过去对战俘所采取的一贯的和众所周知的非人道的待遇。尽管双方在一九五四年七月十六日签订了关于改善战俘生活条件的协定,但法兰西联邦部队方面仍在继续它从前的政策。在国际小组对昆仑岛的监狱进行调查时,狱长布兰克少校曾不得不承认,在一九五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他的人员曾向战俘和政治犯的牢房里投掷了二十二枚手榴弹。在询及对待这个监狱里的犯人的制度时,布兰克少校承认说,现在仍在执行在一八六二年宣布的条例,他从来没有从上级那里接到任何在日内瓦会议上和在中稼会议上签订的协议。

在昆仑岛调查的结果,充分证明了法兰西联邦部队方面对待犯人的残酷制度,并且还显示了,直到目前为止,法兰西联邦部队方面仍然扣留有战俘和政治犯,而不肯把他们移交给我方。这严重违反了日内瓦停战协定中的第二十一条和一九五四年七月十六日以及八月十四日在中稼会议上所达成的条款。

上述的事实就是越南人民军和法兰西联邦部队之间的关于对待战俘和遣返战俘的真实情形。但是,法兰西联邦方面的许多显要人物最近硬说越南人民军并没有释放法兰西联邦部队的全部战俘。因此,我们认为有必要在这里追述一下他们所提出的一些数字:

一九五四年七月二十八日,法军总司令部的发言人曾估计说,应该在北越释放的法国和越南战俘的数目将有五千到六千人(合众社一九五四年七月二十八日消息)。这个数字还不到越南人民军方面移交给法兰西联邦方面的战俘数字的一半。但是,在一九五四年八月六日,萨兰将军却声称,法兰西联邦部队失踪军人的人数是四万零一百七十二人。

一九五四年八月十九日,法国的印度支那联邦成员国关系部宣布,从一九四六年十二月十九日到一九五四年七月十四日,法兰西联邦部队被越南人民军俘去的人数一共有两万七千五百八十二人。

一九五四年十一月十九日,法国议员比诺说,有两万五千名法国战俘可能已死在监狱中,在三万多名战俘中只有一万名战俘被释放。(法亚电台一九五四年十一月十九日广播)

上述的由法兰西联邦方面的权威和负责人士发表的互相矛盾的声明和数字表明这些完全是诬蔑,并且表明,这些数字完全是没有根据的。这一切行动的目的只是在于欺骗法国和世界的舆论,隐瞒胡志明主席和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的仁慈的和宽大的政策,隐瞒我们尊重日内瓦停战协定的政策,同时掩饰法兰西联邦部队方面破坏日内瓦协定的严重的行为,具体说来,是纵容吴庭艳集团继续扣留战俘和政治犯,而不将他们全部移交给越南民主共和国。上述声明在国际委员会在昆仑岛监狱进行了调查以后还时常被追述,更清楚地证明了法兰西联邦部队的负责人士有意隐瞒事实,欺骗舆论。

我们以越南人民军总司令部的名义肯定地声明,越南人民军认真地履行了日内瓦停战协定,正确地执行了胡志明主席和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的宽大政策,已经释放了全部战俘,没有扣留一名战俘。相反地,法兰西联邦部队方面仍然扣留着我们的人员,并且不愿意根据日内瓦协定的规定和在中稼会议上所达成的协议,将所有的被拘留的战俘和平民交还给我们。另一方面,我们敦促法兰西联邦部队总司令部交还所有仍然被扣留在它的监狱中的战俘和平民。

民主德国部长会议欢迎苏联政府关于德国问题的声明 再次表示准备讨论全德选举恢复统一问题

【新华社二十二日讯】据塔斯社柏林二十一日讯:德意志通讯社报道,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部长会议在一月二十日的会议上讨论了苏联政府关于德国问题的声明,并且发表声明说:部长会议欢迎苏联政府这项声明,因为它完全符合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的意见和愿望以及全体德国人民的利益。

声明强调指出:全德自由选举对恢复德国的统一和缔结和约具有决定性意义。部长会议准备随时举行它一再建议举行的谈判,来讨论制订全德选举法的问题。必须立即开始这种谈判,以免因巴黎协定的批准而使这种谈判失去意义。

声明说:为了完全消除阻挠就准备和举行全德自由选举问题达成协议的一切障碍,部长会议极明确地声明:它同意苏联政府关于对举行全德选举建立国际监督的建议。

声明宣布:批准巴黎协定就会堵住用和平方法恢复德国统一的道路。如果西德政府死抱住巴黎协定不放,并且拒绝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部长会议所提出的关于在举行全德自由选举问题上早日达成协议的建议,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就不得不本着莫斯科会议的决议的精神,并且在它和苏联的友好关系的基础上,研究和准备采取紧急措施。而阻挠在举行全德自由选举和用和平方法恢复德国统一的问题上达成协议的全部责任,就要由那些批准巴黎协定的人们来负。

老挝停战双方政治会议在查尔平原召开

【新华社二十二日讯】越南通讯社河内二十二日讯:由于双方的努力,老挝王国政府代表团和寮国抗战政府代表团一月十八日在老挝北部查尔平原举行老挝政治会议。

为了履行在老挝停止敌对行动协定和日内瓦会议最后宣言的规定,老挝政治会议的目的是从政治、军事和其他方面来解决同老挝王国政府和寮国战斗部队有关的问题,以便实现老挝的统一。老挝王国政府代表团由农业大臣通异率领。寮国抗战政府代表团由富米率领。

老挝政治会议的召开是在履行停战协定方面前进了一步。

越南人民希望双方将在诚意谈判的基础上作新的努力,以便解决所有在会上提出的问题。越南人民还希望会议取得良好的成就,以便为建立一个和平、统一、独立和民主的老挝作出贡献。

日本共产党宣布第一批大选候选人名单

【新华社二十二日讯】东京消息:日本共产党中央指导部二十一日发表了第一批参加大选的日本共产党候选人名单。这个名单包括志贺义雄、宫本显治、春日正一、松本三益、川上贯一、风早八十二等七十七人。

曾经在一九五○年被美国占领当局和吉田政府非法“整肃”的志贺义雄,二十一日在大阪记者招待会上宣布,日本共产党致力于恢复日本同中国和苏联的邦交、促进贸易和文化交流,并且为禁止原子弹和氢弹而努力。

各国舆论欢迎苏联关于原子能问题的建议

波兰

波兰各报纷纷评论苏联部长会议关于在研究原子能的和平用途方面给予其他国家广泛援助的声明。

“人民论坛报”的社论说:由于苏联的帮助,我们也能在把无限的原子能资源用于和平目的的道路上开始我们的第一步。它的使得人类生活更愉快、更富裕和更美丽的无限的可能性,给我们以鼓舞。

社论指出,苏联在掌握原子能特别在原子能的和平用途方面的伟大成就,是苏联经济力量的明显的证明。苏联愿意把它在这方面的经验告诉其他国家,并且帮助这些国家建立原子堆,这都是这种力量和潜力的具体证明。

社论指出,美国统治集团在这方面奉行的是一种完全不同的政策,即使对他们的盟国都是如此。他们的政策实际上就是在它的盟国内建立原子基地的政策。同时,美国的垄断资本集团正在掠夺他们控制下的各国特别是经济上落后的各国的原子原料,而断然拒绝在原子能方面给以援助。

社论说,和平阵营各国并没有考虑过原子弹或者氢弹会杀死多少人,而是在考虑由于原子能的和平使用可以使多少人得以生活——生活得更好,更充实和更富足。我们不是从一小撮军火商人的数以十亿美元计的利润来考虑的,而是从全世界的千百万人民可以从它得到的福利来考虑的。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

“新德意志报”十九日发表社论说,不仅科学家而且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的全体人民都怀着感谢的心情欢迎苏联政府关于帮助其他国家和平利用原子能的决定。

德意志通讯社的一则消息说,杰出的物理学家、柏林洪堡大学物理化学研究所所长哈佛曼在一篇谈话中说,苏联愿意帮助爱好和平的国家,包括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在内,建立有现代化设备的原子研究中心,这是对所有研究把原子能用于和平用途问题的科学家的巨大支持。哈佛曼教授接着说,和这相反,美国计划在西德建立的原子研究中心将被美国公司用来发展大规模毁灭性的武器。

哈佛曼说,我们汲取苏联在原子研究方面的丰富经验,就能够在德国建筑用原子能发电的电力站和其他设备,并且把原子能应用于其他和平用途。

德意志通讯社说,罗斯托克大学医疗所主任席林教授说,苏联政府的决议将为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医学的发展开辟广阔的前景。

罗马尼亚

罗马尼亚人民共和国科学院名誉院长巴洪院士在“自由罗马尼亚报”上写道:我们以我们和苏联人民之间的友谊而自豪。我们不顾一小撮帝国主义者的恶毒阴谋,尽我们的一分力量来实现人类的利用原子能来促进人类幸福的理想。

朝鲜

平壤报纸二十日发表社论,热烈欢迎和赞扬苏联部长会议最近发表的关于苏联在促进原子能和平用途的研究方面给予其他国家以科学、技术和工业上的帮助的声明。

“劳动新闻”发表题为“原子能的和平利用”的社论说:在目前美国好战分子正疯狂地以原子武器和氢武器威胁人类的时候,苏联政府发表了这一声明,特别具有重大的意义。

社论说:为了原子能用于和平目的,苏联所进行的一贯的诚挚的努力和在这方面取得的成就,给予了处在美国好战分子的原子战争叫嚣威胁下的人们以明确的信念和希望:原子战争是可以避免的,原子能只用于为增进人类福利的和平目的。

(据新华社讯)

北大西洋公约组织理事会关于使用核子武器的决定有着严重的后果

伦敦大学核子物理学教授 埃·布罗普

在北大西洋联盟理事会十二月巴黎会议上,部长们通过了关于使用核子武器的决定,这些决定对于欧洲和全世界的人民都不是好的征兆。部长们一致同意今后北大西洋公约组织的军事计划将以使用核子武器为基础。

在达成协议以前,为了“减弱公众的反抗情绪”,曾进行了一段期间的活动。格仑瑟和蒙哥马利苦心孤诣地搞出来的一些“疯话”是要使西欧人民习惯于这类政策的思想,其结果是,公众对这一骇人听闻的阴谋的反应不及应有那样的尖锐了。

尽管如此,格仑瑟和蒙哥马利的声明仍然引起了许多国家的不安。在大不列颠,工党议员曾屡次要求邱吉尔和艾登解释这些声明有多少是代表了官方的立场,但是得到的总是一些支吾搪塞的回答。

不言而喻,他们正在竭力设法掩饰这些决定的真正后果。他们尽其所能来使这些决定少受社会舆论的谴责。有些人硬说,尽管北大西洋公约组织的战争计划应以使用核子武器为基础,可是决定使用这种武器的实权却掌握在文职人员的手里。

但是要揭发这一类毫无根据的说法并不困难。北大西洋公约组织的武装部队正在准备以使用原子武器和热核子武器为基础的战争。

假定说,使用或不使用这种武器的决定权在一定时期内是操在政治当局的手里的。可是十二月的巴黎会议以后,政治当局却都同意了使用这种武器。在目前形成的局势下,政治当局将无力在战争中改变这些决定。

对于那种只有当受到侵略时才来执行这些计划的说法,是不会使欧洲人民放心的。要知道朝鲜战争也是在“防御侵略”的旗帜下进行的。联合国大会大多数代表曾把李承晚的扯谎当作南朝鲜好像是侵略的受害者的证明。在西方阵营内就有只能看到战争前途的人。这些人的活动所引起的战争危机是非常现实的,不久以前北大西洋联盟理事会会议的决议使我们相信,这类战争可能是全面的战争,可能是使用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战争。

有些人,——连杜勒斯本人在内,企图安慰欧洲人民,使他们相信,北大西洋公约组织的新计划所规定的只是核子武器在战术方面的使用,而不是在战略方面的使用。但是,这样的差别只是形式上的,一涉及到拥有巨大破坏力的武器,就失去任何意义了。

在战争发生时,像西方国家所规定的那样“在战术方面”使用核子武器,就会是欧洲人大批的死亡。供投掷原子弹用的飞机为了完成“战术方面的”飞行任务,就要从西欧,特别是从大不列颠的飞机场起飞。只要北大西洋公约组织一开始使用这种武器,所有西欧的居民就会遭到巨大的危害。因此,没有任何实际可能来限制这种武器只能是用于对付战场上的军队的战术活动。

十二月的北大西洋联盟理事会会议的决议,使裁减军备和禁止核子武器这一问题达成协议更加困难起来。因为,作战计划、军队的编制,甚至军队的部署都是依靠着使用核子武器来决定的,北大西洋公约组织的军事战略家们在反对禁止使用这种武器方面会更加激烈,这也是很明显的。

这些决定是正在这样的时刻通过的:联合国大会已经一致赞同号召大国在已达成的协议的基础上来继续讨论关于裁减军备和监督原子武器问题,因而使这一问题在目前比在战后任何时候有更大的达成协议的可能性了。

然而决不能忘记,为武装西德和使西德加入北大西洋公约组织而采取的措施,就是为了使旧日的纳粹军官来使用核子武器,他们之中大多数人都是希望发动复仇战争的。

西欧各国的人民是能够撕碎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参加国的侵略计划并达成缔结关于裁减军备和禁止核子武器的协议的。当前和平运动的最重要的任务,就是使各国人民都认识到巴黎决议所产生的全部危险,并且组织坚决的斗争来反对这些决定的实施。(刘竞译自一九五五年一月十一日“真理报”)

国际法禁止使用原子武器

中国政治法律学会理事 陈体强

本月十七日,苏联部长会议宣布,苏联准备在促进原子能和平用途的研究方面给予中国和其他国家以科学、技术和工业上的帮助,这是苏联和平政策的光辉表现。与此同时,美国侵略集团的原子战争叫嚣更变本加厉了。他们正在把口头上的威吓逐渐变为行动,企图一步步地把世界推向原子战争的边缘。

美国侵略集团为了掩蔽它的罪行,散布一种歪曲论调,说原子武器已取得“常规地位”,使人以为原子武器也和一枝手枪或一枚手榴弹一样是一种“常规”的作战武器。他们企图使人相信,只要还没有签订一项禁止原子武器(以及氢武器和其他大规模毁灭性的武器)的公约,使用原子武器就不是非法的。

美帝国主义宣传者的这种障眼法实际上是非常拙劣的,因为大规模毁灭性的非人道的武器,老早以来就已为国际法所禁止。

国际法所禁止的武器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大规模毁灭平民生命财产的武器;一类是虽然用于军事目标,但其杀伤方式过于残忍,使被击中者遭受不必要的痛苦,或不必要地置其于必死之地。原子武器可以说兼具了这两种性质,是所有武器中最野蛮的、最灭绝人性的。由于它的破坏力之大,它的破坏范围绝不可能仅以军事目标为限,势必使和作战无关的平民同遭惨祸。另一方面,原子武器对人的伤害是非常残忍的,原子弹的辐射微粒带有毒质,比基尼岛氢弹爆炸证明,这种“死灰”可以使人类和动植物生病而致死亡。这种带毒的武器也是为国际法所明文禁止的。

国际法关于战争手段的规定的基本精神是:战争只是为制服敌人军队的抵抗;超过为达此目的所绝对必需的暴力都是非法的。关于这一点首先要提到一八六八年的圣彼得堡宣言,该宣言序文称:

“国家在战争中唯一合法的目标只是削弱敌人的军队。”那么,很显然,屠杀平民以及使已失去战斗力的敌方士兵遭受额外痛苦,或使其死亡,都是不必要的和不合法的。因此该宣言又规定:“使用加剧受伤者之痛苦或致其必死之武器,乃是违反人道之法则。”

同样,一八九九年及一九○七年海牙陆战法规第二十二条规定:“交战国对于采用伤害敌人的手段的权利不是无限制的。”这就是说,在战争中并不是要使用什么武器便可以使什么武器,有些武器的使用是明确地非法的。该法规第二十三条更具体规定一些禁止使用的武器:“(甲)凡使用毒物或有毒武器……以及(戊)凡使用导致不必要痛苦之武器、子弹或物质均须特别予以禁止。”第二十五条禁止“对不设防的村镇、居住区或建筑无论以任何方法加以攻击或轰炸。”第二十七条规定:于围攻及轰炸时,“应尽量避开为宗教、艺术、科学、慈善等目的之用的房屋、历史碑碣、医院等。”海牙法规经全世界大多数国家批准,其中包括美英等国在内。这些规则已成为世界公认的行为准则。这些规则绝对排除像原子弹之类的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使用,那是极其肯定,毫无问题的。

更切合于空战情况的一九二三年“海牙空战法规”草案具体地禁止对平民进行空中攻击。该法规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使平民发生恐怖,为对非军事性质的私人财产加以毁坏或损害,或为伤害非战斗员之目的而进行空中轰炸、应予禁止。”第二十四条(甲)规定空中轰炸仅能以该法规所明文列举的军事目标为限。第二十四条(丙)规定:“轰炸不紧接陆上部队作战地点之城镇、村庄、居住区或房屋,应予禁止。”这些规定对轰炸一方的要求是非常严格的,使用原子武器无论如何是不可能符合这些要求的。

一九二三年法规虽然未经各国批准,但系战争基本法规在空战方面的应用,因此具有宣示国际习惯法的性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日本、英国、法国、德国均曾表示愿意遵守这些规定,虽则日德等国后来都背弃了诺言。

一九三二年七月,裁军会议一般委员会曾通过决议:“对平民的空中攻击,应予绝对禁止。”

一九三八年九月,国联第十九届大会通过决议称:虽然轰炸平民已为国际法一般原则所禁止,但为明确起见订立规则数条:(一)故意轰炸平民为非法;(二)必须以合法的军事目标为目标;(三)轰炸合法军事目标时不得因疏忽而炸及附近平民。

一九四六年十二月十一日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决议,确定“屠杀群体是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为文明世界所谴责”。一九四八年十二月九日大会批准一项“防止及惩办屠杀群体公约”,该公约第一条规定:“各缔约国重申:屠杀群体,无论在平时或在战时,是一种违反国际法的罪行,各缔约国承允加以防止和惩办。”大规模毁灭和平居民就是屠杀群体的行为之一种。

轰炸平民为国际法所不许,这点并且也由美国政府加以承认。一九三七年九月二十三日,美国政府曾发表声明称:“本政府认为,对一个住有大量从事和平生活的居民的广大地区加以普遍轰炸是毫无道理的,且系违反人道法则的。”一九三九年九月一日,美国总统罗斯福发表声明,痛斥轰炸平民与不设防城市的行为是“不人道的野蛮行为”。如上所述,原子武器由于其带有强烈的毒素,国际法上关于禁止毒物及有毒武器的规定,同样对它是适用的。禁止在作战中使用毒物,很早以来就已成为一种习惯法。一八九九年海牙会议曾通过一项“关于窒息性毒气的宣言”,加以明文禁止。当时美国虽然加以反对,但在实质上它已根据陆战法规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而接受了同样的义务。美国后来历次企图以拒绝批准关于禁止化学及细菌武器的条约(例如一九二五年日内瓦议定书)的方法来规避这种义务,但实际上这些条约无非是现行习惯规则的宣示,不批准这些条约丝毫不减损习惯法的效力。

对于这种习惯法的效力,许多美国的法令和政府官员的言论都曾加以承认。例如在一九二二年华盛顿会议中,美国代表团陆军军备咨询委员会在一项报告中曾称:“化学战为文明所不容,应在国家之间予以禁绝。它是科学的残酷、不公平、不正当的使用;它对于非战斗员有极严重的危险,且将破坏人类良好的本性。”同时,美国海军总局的报告也说:“现代战争法规的趋势是走向限制使用造成不必要痛苦的武器……按照这个一般原则,造成不必要痛苦的气体应予禁止。”该报告又说:“战争有两个原则:(一)应避免使战斗员受不必要的痛苦;(二)无辜的非战斗员不应加害。这两个原则已被文明世界接受了一百年以上。违反上述原则使用毒气,在今天是几乎被全世界所谴责。”出席华盛顿会议的美国首席代表罗脱在提出关于禁止毒气的公约草案时曾着重指出:“禁止毒气的宣言应认为海牙会议中通过的规则之重申。”可见,美国政府自己已肯定了关于禁止有毒武器的规则是原已存在的。

在美国自己法令中承认这些规则的证据也是数见不鲜的。例如美国一八六三年的“陆军律令”曾规定,“毒物的任何方式的使用……应在现代战争中完全排除。谁要使用它,谁就把自己置于战争法规和习惯之外。”一九四○年“美国基本战地手册”第二十五条也规定:“军事必要并不容许施行残酷的行为……亦不容许用任何方法使用毒物,或将一个地区滥行破坏。”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美国总统罗斯福于一九四三年六月八日发表宣言,谴责“毒气或其他不人道的作战方法”之使用。他说:“这些武器的使用已被文明人类一般舆论所认为非法的。”

上面所举的事实无可辩驳地证明,像原子武器这样带有强烈毒素的、惨无人道的大规模屠杀平民的武器,早已为国际法所直接或间接禁止。国际公约中找不到“原子武器”这个名词,并不等于它是合法的。即使退一步说,没有国际公约明文禁止这种武器,但国际习惯法对此仍然是完全可以适用的。纽伦堡和东京的国际军事法庭就是根据这个原则来判决德日战犯的。纽伦堡法庭在判决中称:

“战争法不仅见之于条约,而且也见之于逐渐获得普遍承认的各国习惯和经法学家通用并经军事法庭实施的一般正义原则。这个法律不是静止的,而是不断修改以适应日新月异的世界之需要的。的确,在许多情形下,条约只不过是为了更准确适用起见把现有的法律原则加以表达和规定而已。”

一八九九年和一九○七年两次海牙公约也都确认了这基本原则,公约序文中说:

“在更完善的战争法典未颁布以前,各缔约国认为应当宣布:倘遇有它们所通过的法规所未包括的情形,居民和各交战国由于文明民族间确立的惯例,由于人道的法则,和由于公众良知的驱使,仍受国际法的保护与管辖。”

纽伦堡判决中有另外一处进一步肯定了海牙公约具有国际习惯法的性质,它说:“海牙公约所规定的规则到一九三九年已被所有文明国家所承认,并被认为是宪章(指法庭宪章)第六条(乙)所称的战争法规与习惯的宣告。”

此外,海牙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规定,法院应适用:(丑)“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寅)“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由此可知,我们不但可以从国际公约的明文规定中,而且也可以从国际习惯中寻找禁止原子武器的法律根据。如上文所示,这种根据是非常充分的,是铁一般不可动摇的。美国侵略集团的宣传家以为只要矢口抵赖有这种规定,只要咬紧牙关不签订关于禁止原子武器的公约,便可以畅所欲为,而不受法律的制裁。但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如果美国好战分子竟然无视这些法律,胆敢发动原子战争,那么东条、希特勒、墨索里尼的下场将是他前车之鉴。现在全世界人民反对原子武器的怒吼已经震撼世界,他们的呼声给了这些国际公认的法规以无比的道义和物质力量。这种呼声对那些准备原子战争的人是一个严重的警告,并且使全世界对于原子武器的非法性以及全世界人民对它的极端憎恨不会有丝毫误解。原子战争的发动者要想故做不知,企图逃过人民的正义制裁,那是不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