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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晋0823民初2103号

薛某、张某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13
公开日期
2021-10-13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薛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3民初2103号

原告:薛某,男,汉族,闻喜县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某,闻喜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男,汉族,闻喜县居民。        原告薛某与被告张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

原告薛某于2021年10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薛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元,减半收取计68元,由原告薛某负担。        

审判员    辛俊丽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小静

书记员    任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