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民特133号
申请人:大连金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明泽街27号1单元15层9号。
法定代表人:吴云财,该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张志彦,男,汉族,1988年5月10日生,住山东省苍山县。申请人大连金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志彦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
申请人大连金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大连金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大连金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荣峰
审判员 曾国救
审判员 苏 娓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曲 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