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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兵0101执97号

杜俊、蔡同耀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13
公开日期
2021-10-14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事
当事人
杜俊;蔡同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兵0101执97号

申请执行人:杜俊,男,1994年11月23日出生,住新疆阿拉尔市。

被执行人:蔡同耀,男,1994年4月22日出生,住新疆阿拉尔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杜俊与被执行人蔡同耀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中,该案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兵0101民特38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杜俊于2021年5月1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蔡同耀支付案款71,000元,被执行人蔡同耀依法应承担执行费965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杜俊与被执行人蔡同耀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约定被执行人蔡同耀分期履行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21)兵0101执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色买提·阿布都克热木

审判员 何    明    贤

审判员 宋        平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关    金    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