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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681执保816号

申请保全人王凤娟与被保全人余汉林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13
公开日期
2021-10-14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申请保全人王凤娟与被保全人余汉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保816号申请保全人王凤娟,女,198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被保全人余汉林,男,198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广东省。申请保全人王凤娟与被保全人余汉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辽0681民初20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银行账户、金融财产、车辆、房产等进行网络查询,并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保全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21)辽0681执保81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洛宜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邓晓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