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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吉0723执1599号

于安澜、李延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13
公开日期
2021-10-14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于安澜;李延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21)吉0723执1599号李延辉:你与于安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吉0723民初343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安澜于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给付执行款元及利息;

二、给付案件受理费元;

三、给付申请执行费按实际给付金额计算。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安支行账户名称:乾安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用账户账号:×××行号:105247900292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乾安镇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