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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02民初8193号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李素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13
公开日期
2021-10-13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李素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02民初8193号

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西关街道董宅社区永康街639号北楼B座102室。

负责人:汪一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煊,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素艳,女,196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李素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承担。

审判员韩小飞

二○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代

书记员俞华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