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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624执2328号之一

安亚军、新昌县人民法院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判决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13
公开日期
2021-10-13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罚金
当事人
安亚军;新昌县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624执2328号之一

被执行人:安亚军,男,1999年10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土家族,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 被执行人安亚军诈骗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624刑初22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罚金30000元及追缴违法所得134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06月08日向被执行人安亚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安亚军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所在地区的人民法院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安亚军名下有车辆一辆,已依法查封但暂无法实际扣押;除此外无不动产、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截至2021年10月13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安亚军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安亚军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安亚军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综上,被执行人安亚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624执232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发现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继续予以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汤志刚

审判员王立

审判员章吉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唐浏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