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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727执778号之一

李乃红、陈乃馨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13
公开日期
2021-10-14
所属地区
辽宁省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乃红;陈乃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27执7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乃红,男,198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义县。

被执行人:陈乃馨,男,汉族,农民,1957年12月04日生,住辽宁。义县人民法院(2021)辽0727民初13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陈乃馨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乃馨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0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471.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如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当事人如需继续查封、冻结,可自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封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单学文

审 判 员 李超智

审 判 员 张莉莉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海龙

书 记 员 刘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