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102执574号之十七
申请人:张敬民,男,汉族,1962年1月28日出生,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
被执行人:张群峰,男,汉族,1965年04月08日生,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群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群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7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566.9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闫晓峰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