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21)辽0522执605号之十四

王敏借款合同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12
公开日期
2021-10-13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王敏

裁判文书全文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522执605号之十四

被执行人:王敏,女,汉族,1968年08月24日生,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雅河乡雅河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0522民初2387号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敏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敏在平安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6462.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吕 勇

书记员 王延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