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青0203执300号
申请执行人:海东信融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海东工业园区中关村东路8号海东科技创业大厦A座301。
法定代表人:赵得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香,该公司法律事务部部长。
被执行人:冶青明,男,1968年3月1日出生,回族,现住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马金兰,女,1965年12月18日出生,撒拉族,现住西宁市城东区。
被执行人:冶荣兴,男,1984年11月29日出生,回族,现住青海省化隆县。
被执行人:马菊红,女,1984年5月18日出生,回族,现住青海省化隆县。
被执行人:青海古驿大美印象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东区夏都路广汇九合院26号。
法定代表人:冶荣兴,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东信融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冶荣兴、马菊红、冶青明、马金兰、青海古驿大美印象餐饮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21)青0203执30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范德勇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苟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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