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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727执742号之八

王力、祖越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12
公开日期
2021-10-13
所属地区
辽宁省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力;祖越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27执742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王力,男,197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义县,身份证明号码210727197407300013。

被执行人:祖越洋,男,汉族,1990年08月19日生,住义县。义县人民法院(2021)辽0727民初2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祖越洋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祖越洋在锦州银行11×××8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318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如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当事人如需继续查封、冻结,可自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封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单学文

审 判 员 李超智

审 判 员 张莉莉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海龙

书 记 员 刘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