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527民初2307号 原告刘宁涛,男,1989年03月05日出生,汉族,住白水县,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侯当侠,女,1967年10月08日出生,汉族,住白水县,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刘宁涛与侯当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宁涛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宁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刘宁涛负担。   审  判  员    吕军艳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  玉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