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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陕0527民初2307号

侯当侠、刘宁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12
公开日期
2021-10-12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侯当侠;刘宁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527民初2307号 原告刘宁涛,男,1989年03月05日出生,汉族,住白水县,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侯当侠,女,1967年10月08日出生,汉族,住白水县,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刘宁涛与侯当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宁涛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宁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刘宁涛负担。   审  判  员    吕军艳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  玉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