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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青2221执621号

桓生荣责令退赔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12
公开日期
2021-10-12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责令退赔
当事人
桓生荣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青2221执621号

被执行人:桓生荣,女,197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系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人,现住址不明,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桓生荣责令退赔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桓生荣已不在户籍地居住,本院经多方调查,均未查找到其下落,经向青海省乌兰县不动产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桓生荣名下无登记的商品住房。经网络查询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桓生荣个人名下银行账户及手机财付通账户均无存款,名下无登记车辆,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将被执行人桓生荣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及个人财付通账户冻结,期限至2022年6月17日届满。 根据被执行人桓生荣的失信情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桓生荣采取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现本案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未执行标的29550元。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桓生荣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车桂芳

审判员马桂香

审判员马剑龙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巴**亮

书记员金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