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1)青0122执1598号
申请执行人:大通县元泰彩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210916044157(1-1),住所地青海省大通县长宁镇西村637号。
法定代表人:张磊,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张杰,公民身份号码XXX,女,196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青海新蓝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员工,住青海省格尔木市安居北路08-100号346室,现住青海省西宁市恒邦紫荆城。
被执行人:青海新蓝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3MA758GWJ07(1-1),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昆仑中路79号5号楼79-29室。
法定代表人:乔洪敏,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4322610K,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丰收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国,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大通县元泰彩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杰、青海新蓝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青0122民初5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0月12日已执行完毕。申请标的123883元,执行到位标的123883元,现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