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82民初5356号
原告:杨圣正,男,196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跃,浙江灵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淼,浙江灵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昌荣,男,196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第三人:徐世党,男,1967年4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三门县,现住宁波市海曙区。。
第三人: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象山县丹东街道金声路10号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254097623X。
法定代表人:黄兆飞。 原告杨圣正与被告朱昌荣、第三人徐世党、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杨圣正于2021年8月30日追加徐世党、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第三人。杨圣正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杨圣正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杨圣正撤诉。 案件受理费6140元,减半收取3070元,由杨圣正负担。
审判员傅煊
二O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罗青青 代
书记员余燕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