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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青2523执467号

李福忠、崔方民间借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12
公开日期
2021-10-12
所属地区
贵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福忠;崔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青2523执467号

申请执行人:李福忠,男,1965年9月5日出生,住贵德县。

被执行人:崔方,男,1970年8月7日生,住贵德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福忠与被执行人崔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崔方已经交付了执行费396元,对余款33080元的履行,达成了于2021年12月31日前给付20080元,于2022年1月31日前给付13000元的长期履行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21)青2523执4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多杰仁钦

审判员叶毛吉

审判员杨晓平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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