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青2523执467号
申请执行人:李福忠,男,1965年9月5日出生,住贵德县。
被执行人:崔方,男,1970年8月7日生,住贵德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福忠与被执行人崔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崔方已经交付了执行费396元,对余款33080元的履行,达成了于2021年12月31日前给付20080元,于2022年1月31日前给付13000元的长期履行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21)青2523执4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多杰仁钦
审判员叶毛吉
审判员杨晓平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才保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