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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211执5291号

邱义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12
公开日期
2021-10-13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邱义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5291号

被执行人:邱义霞,女,1970年3月2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被执行人邱义霞罚金一案,经网络、传统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以执行的财产。另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辽0211刑初95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生效。执行长  段金柱执行员  朱非白执行员  王冉雨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