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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青0105执恢371号

马心龙、沈志强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12
公开日期
2021-10-12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事
当事人
马心龙;沈志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青0105执恢371号申请执行人马心龙,男,汉族,1988年8月14日出生。 被执行人沈志强,男,满族,1991年6月28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心龙与被执行人沈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青01民终5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670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905。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承诺分期分批履行,由于履行期限较长,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青0105执恢37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严君行

审判员庄怀宁

审判员王艳利

二○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潘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