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青0222执665号
申请执行人:张元良,男,199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李更兄,女,1994年4月14日,汉族,身份证号:XXX,住址同上,系申请人妻子。
被执行人:罗晓,男,1992年3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本院在执行张元良与罗晓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2020年11月6日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青0222民初250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罗晓支付申请人张元良工程款23200元,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2月1日申请人申请执行,2021年3月14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部分银行存款已划拨、无有价证券,有两辆车辆,其中一辆被注销,另一辆因设定抵押暂不处置。传统调查查询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暂时下落不明,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罗晓限制高消费,并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另查明,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有效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本院认为,本案中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财产调查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21)青0222执66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卜作民
审判员穆浩军
审判员李军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