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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青0122执1602号

赵生贵、赵贵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12
公开日期
2021-10-12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生贵;赵贵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青0122执1602号

申请执行人:赵生贵,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44年7月20日生,回族,无固定职业,住青海省湟源县。

被执行人:赵贵林,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67年2月20日生,回族,无固定职业,住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 申请执行人赵生贵与被执行人赵贵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受理。根据生效的本院(2020)青0122民初507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赵贵林应当向赵生贵给付14000元,但被执行人赵贵林未按调解书确定期限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赵贵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并申报财产。被执行人赵贵林未履行义务。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赵贵林的财产信息(包括银行、网络资金、税务、工商信息、保险信息、证券、不动产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民政登记信息)予以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赵贵林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赵贵林未履行义务,本院对其发布了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赵生贵详细释明了本案自受理以来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赵生贵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申请执行人赵生贵享有的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经本院执行,本案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赵贵林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生贵申请的债权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现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周向东

审判员巴小红

审判员南加卓玛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钟彩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