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1)青0105执恢470号陈清忠、青海闽远商贸有限公司、路新社: 我院受理路新社; 陈清忠,青海闽远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青0105民初176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陈清忠给付路新社借款本金3020000元,、本案执行费32600元,共计3052600元。(含执行费)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陈清忠于2021年8月23日已给付申请人路新社230000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720000元、案件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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