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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青0202执713号

陈亦军、薛忠云民间借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12
公开日期
2021-10-12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亦军;薛忠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青0202执713号

申请执行人:陈亦军,男,汉族,青海省海东市循化撒拉族自治县积石镇居民。

被执行人:薛忠云,男,汉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马厂乡居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亦军与被执行人薛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作出的(2019)青0202民初23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薛忠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亦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薛忠云偿还借款135000元,诉讼费1500元,共计136500元。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薛忠云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于2021年4月14日、4月30日、5月17日、6月9日、6月24日、7月19日、7月26日、8月11日、8月27日、9月17、10月1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薛忠云的银行存款、车辆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已依法扣划1371.62元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经查,其名下无车辆登记等信息。2021年4月1日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调查,乐都区高庙镇新盛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被执行人薛忠云不在本村居住,无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7月14日对薛忠云名下的工商登记情况、房产登记情况、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经查,被执行人薛忠云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公积金缴存信息。于2021年10月8日将被执行人薛忠云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综上所述,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马元尚

审判员周学俊

审判员沈晓庆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