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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1291民初2482号之一

泰州双顺运输有限公司、泰州市永琦石化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12
公开日期
2021-10-12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泰州双顺运输有限公司;泰州市永琦石化有限公司;陈羊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291民初2482号之一解除保全

申请人:泰州双顺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MA1UWF2G50,住所地泰州市青年南路39号I-2室。

法定代表人:朱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中桂,江苏睿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洁菲,江苏睿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泰州市永琦石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MA1MYF97XU,住所地泰州市苏陈镇院庄十二组80号。

法定代表人:陈羊根。

被

申请人:陈羊根,男,196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原告泰州双顺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市永琦石化有限公司、陈羊根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作出(2021)苏1291民初248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泰州市永琦石化有限公司、陈羊根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45000元。

申请人泰州双顺运输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泰州市永琦石化有限公司、陈羊根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4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 兵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曹晓舟

书 记 员  许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