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青0104执1844号被执行人学周,男,藏族,1996年11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XXX),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贵南县,住址同上。现青海省建新监狱服刑。 被执行人东某,男,藏族,2004年11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XXX),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贵南县,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现下落不明。 被执行人学周、东某缴纳罚金、责令退赔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青0104刑初13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处被告人学周缴纳罚金5000元,东某缴纳罚金2000元,责令学周退赔违法所得18430.44元,东某退赔违法所得6500元。因被执行人学周、东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8月4日移送本院执行局执行。 执行中,被执行人学周现在青海省建新监狱服刑,本院委托青海省建新监狱向被执行人学周送达案件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限其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申报财产。被执行人东某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向被执行人送达案件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限其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申报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学周、东某无银行存款、车辆及不动产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学周、东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未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学周、东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并限制消费。故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的被告人学周缴纳罚金5000元,东某缴纳罚金2000元,责令学周退赔违法所得18430.44元,东某退赔违法所得6500元无法执行。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被执行人学周缴纳罚金5000元,东某缴纳罚金2000元,责令学周退赔违法所得18430.44元,东某退赔违法所得6500元应当予以执行,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青0104刑初131号刑事判决书中学周缴纳罚金5000元,东某缴纳罚金2000元,责令学周退赔违法所得18430.44元,东某退赔违法所得65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瑶
审判员刘永革
审判员马志峰
二O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秦铭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