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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523执1509号之六

秦海昌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12
公开日期
2021-10-12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秦海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523执1509号之六

被执行人:秦海昌,男,汉族,1988年11月25日生,住汤阴县。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秦海昌侵权及其他民事一案,本院于2021年09月1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秦海昌在17×××70账户内余额人民币8.0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秦海昌在中国工商银行17×××7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现光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运士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