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523执1509号之六
被执行人:秦海昌,男,汉族,1988年11月25日生,住汤阴县。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秦海昌侵权及其他民事一案,本院于2021年09月1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秦海昌在17×××70账户内余额人民币8.0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秦海昌在中国工商银行17×××7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现光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运士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