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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青2221执544号

贾环角罚金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12
公开日期
2021-10-12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罚金
当事人
贾环角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青2221执544号

被执行人:贾环角,男,1976年1月19日出生,藏族,系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门源回族自治县仙米乡讨拉村村民,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贾环角罚金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贾环角自出狱后不在本辖区居住,常年外出,无固定居所。经向被执行人贾环角户籍地村委会调查,被执行人贾环角家中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网络查询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贾环角在手机财付通账户有存款813元,本院已强制划拨至本案账户并上缴财政。被执行人贾环角个人名下其他银行账户及手机财付通账户均无存款,名下无登记商品住房和车辆,本院于2021年6月2日将被执行人贾环角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及个人财付通账户冻结,期限至2022年6月1日届满。 根据被执行人贾环角的失信情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贾环角采取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现本案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未执行标的2187元。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贾环角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车桂芳

审判员马桂香

审判员马剑龙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巴**亮

书记员金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