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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陕0103执保760号

申请人陕西秦汉恒盛新型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12
公开日期
2021-10-1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秦汉恒盛新型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03执保760号 

申请人:陕西秦汉恒盛新型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武锁,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

申请人: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黄海龙,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秦汉恒盛新型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21)陕0103执保57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现申请人陕西秦汉恒盛新型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作出了(2021)陕0103民初1064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准许了申请人的解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马  军 

二0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娜

书 记 员    石  松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