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青0102执1020号
申请人:杨国平(身份证号:XXX),男,汉族,1964年5月18日出生,住青海省乐都县。
被执行人:齐阿碧娅琴,身份证号:6,女,蒙古族,1964年2月2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东区。 申请人杨国平与被执行人齐阿碧娅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21)青0102民初10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齐阿碧娅琴给付申请人借款32000元、案件受理费369元,共计32369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申请人杨国平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杨国平与被执行人齐阿碧娅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齐阿碧娅琴于2021年12月15日前全部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21)青0102民初109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常毅
审判员钱素霞
审判员李处政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田裕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