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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青0102执1020号

杨国平、齐阿碧娅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12
公开日期
2021-10-12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国平;齐阿碧娅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青0102执1020号

申请人:杨国平(身份证号:XXX),男,汉族,1964年5月18日出生,住青海省乐都县。

被执行人:齐阿碧娅琴,身份证号:6,女,蒙古族,1964年2月2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东区。 申请人杨国平与被执行人齐阿碧娅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21)青0102民初10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齐阿碧娅琴给付申请人借款32000元、案件受理费369元,共计32369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申请人杨国平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杨国平与被执行人齐阿碧娅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齐阿碧娅琴于2021年12月15日前全部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21)青0102民初109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常毅

审判员钱素霞

审判员李处政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田裕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