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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青0122执1587号

童守雷、青海桂鲁化工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12
公开日期
2021-10-12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当事人
童守雷;青海桂鲁化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青0122执1587号

申请执行人:童守雷,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91年2月5日生,汉族,系青海桂鲁化工有限公司职工,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青海桂鲁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3000679158751T,住所地: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甘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段勤国,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童守雷与被执行人青海桂鲁化工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受理。根据生效的西宁市湟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湟劳人仲字(2021)第22号仲裁裁决书,被执行人青海桂鲁化工有限公司应当向童守雷给付44474元,但被执行人青海桂鲁化工有限公司未按裁决书确定期限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青海桂鲁化工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并申报财产。被执行人青海桂鲁化工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青海桂鲁化工有限公司的财产信息(包括银行、网络资金、税务、工商信息、保险信息、证券、不动产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民政登记信息)予以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青海桂鲁化工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青海桂鲁化工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本院对其法定代表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童守雷详细释明了本案自受理以来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童守雷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申请执行人童守雷享有的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经本院执行,本案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青海桂鲁化工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童守雷申请的债权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现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周向东

审判员巴小红

审判员南加卓玛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钟彩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