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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1204执327号之四

胡新生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12
公开日期
2021-10-13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胡新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204执327号之四

被执行人:胡新生,男,汉族,1967年02月18日生,住沈阳市沈北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胡新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新生在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14×××9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2404.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 迪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宋晓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