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204执327号之四
被执行人:胡新生,男,汉族,1967年02月18日生,住沈阳市沈北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胡新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新生在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14×××9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2404.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 迪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宋晓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