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2民初14376号
原告:沈阳圣罗伦斯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68333683XJ,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桃仙大街6F5-1号2门。
法定代表人:李旦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丹,辽宁均秉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彩虹,住沈阳市浑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 莹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思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