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21)豫1422执841号

崔永智、陈红海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11
公开日期
2021-10-12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崔永智;陈红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422执841号

申请执行人:崔永智,男,196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

被执行人:陈红海,男,197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本院在执行崔永智与陈红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自愿来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422执8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司连杰

审判员  余伟方

审判员  宋忠辉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罗玉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