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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青0122执1589号

路万庆、李培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11
公开日期
2021-10-12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路万庆;李培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青0122执1589号申请执行人路万庆,身份证号码XXX,男,1965年2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西宁市湟中区。 被执行人李培全,身份证号码XXX,男,1965年11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西宁市湟中区。 申请执行人路万庆与被执行人李培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受理。根据生效的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2019)青0122民初355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李培全应当于2021年6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路万庆货款2000元。但被执行人李培全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上述义务。 在本案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李培全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李培全于2021年4月19日前履行义务,其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亦未按报告财产令申报财产。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至2021年10月9日多次对被执行人李培全进行了网络查控,对其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网络银行等进行了查询,显示被执行人李培全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嘉龙牌机动一辆,因该机动车注册登记时间为2007年3月29日,申请执行人路万庆不要求司法查封。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再无财产可供执行。另本院向西宁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现本院已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对申请执行人释明了本案执行情况并进行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后,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路万庆的债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索南扎西

审判员南加卓玛

审判员郭晶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武菊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