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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06民初6123号

孙俊杰、周运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11
公开日期
2021-10-12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俊杰;周运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06民初6123号

原告:孙俊杰,女,197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

被告:周运怀,男,196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 原告孙俊杰与被告周运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俊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273元,减半收取计136.50元,由原告孙俊杰负担。

审判员林春凤

二○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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