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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203执3045号之一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刘令刚等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11
公开日期
2021-10-12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刘令刚;曲业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3执30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石葵路5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刘令刚,男性,1978年10月14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执行人:曲业华,女性,1979年01月15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本院在执行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与刘令刚、曲业华其他案由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令刚、曲业华已履行(2020)辽0203民初4952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令刚、曲业华财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丹丹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瑞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