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3执30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石葵路5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刘令刚,男性,1978年10月14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执行人:曲业华,女性,1979年01月15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本院在执行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与刘令刚、曲业华其他案由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令刚、曲业华已履行(2020)辽0203民初4952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令刚、曲业华财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丹丹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瑞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