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恢2013号
申请执行人:杨洪伟。
被执行人:邸艳杰。关于杨洪伟与邸艳杰执行一案。现因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邸艳杰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 艳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蔡秀静 微信公众号“”
杨洪伟、邸艳杰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恢2013号
申请执行人:杨洪伟。
被执行人:邸艳杰。关于杨洪伟与邸艳杰执行一案。现因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邸艳杰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 艳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蔡秀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