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81民初5987号
原告:薛大山,男,1987年9月20日出生,满族,无业,现住东港市。
被告:周爱玲,女,出生日期、民族、职业不详,现住东港市。
被告:于大鹏,男,199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
原告薛大山与被告周爱玲、于大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薛大山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大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辛延世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梁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