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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681民初5987号

薛大山、周爱玲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11
公开日期
2021-10-12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薛大山;周爱玲;于大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81民初5987号

原告:薛大山,男,1987年9月20日出生,满族,无业,现住东港市。

被告:周爱玲,女,出生日期、民族、职业不详,现住东港市。

被告:于大鹏,男,199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

原告薛大山与被告周爱玲、于大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薛大山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大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辛延世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梁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