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282执4282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生态环境局,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柳汀街545号。 法定代表人尹文德,局长。 委托代理人童桂华,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慈溪市嘉行洁具厂,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周巷镇明德路2弄18号。 经营者施伟伟。 被执行人施伟伟,男,198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执行的(2021)浙0282执4282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生态环境局与被执行人慈溪市嘉行洁具厂、施伟伟罚款及加处罚款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慈溪市嘉行洁具厂、施伟伟应向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履行罚款100000元及加处罚款10000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已与被执行人慈溪市嘉行洁具厂、施伟伟达成需要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282执4282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则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芦吉权
审判员黄文琼
审判员倪东海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杜姝璇 代
书记员戚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