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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681执2243号

李百成、薛忠波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11
公开日期
2021-10-12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责令退赔
当事人
李百成;薛忠波

裁判文书全文

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2243号

申请执行人:李百成,男,195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东港市。

被执行人:薛忠波,男,197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申请执行人李百成与被执行人薛忠波责令退赔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作出(2021)辽0681刑初23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查明,依据本院(2021)辽0681刑初230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犯盗窃罪、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责令退赔李百成经济损失1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股息红利、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并进行了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正在服刑中,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玉滨

审判员  牟洪利执行员  丁龙飞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邓晓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