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恢1977号
申请执行人:周玉东。
被执行人:甘井子区机场街道赛浪汽车美容服务中心。关于周玉东与甘井子区机场街道赛浪汽车美容服务中心执行一案。现因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甘井子区机场街道赛浪汽车美容服务中心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 艳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蔡秀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