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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青0202执701号

丁根红、李红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11
公开日期
2021-10-12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丁根红;李红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2项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青0202执701号

申请执行人:丁根红,男,汉族,生于1989年4月22日。

被执行人:李红霞,女,汉族,生于1992年4月10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根红与被执行人李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4日作出的(2020)青0202民初22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红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丁根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红霞偿还借款30000元、案件受理费610元,合计30610元。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李红霞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红霞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5月8日、6月24日、6月25日、8月16日、9月8日、10月1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李红霞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车辆、证券、保险、工商、民政、税务等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李红霞名下只有零星存款和车牌号为甘A×××途锐牌2995CC越野车、车牌号为青B×××北京现代牌的车辆,针对上述车辆本院分别已于2020年11月10日、2020年11月16日在(2020)青0202执954号申请执行人杜利利与被执行人李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上述车辆的登记手续予以查封,但是由于上述车辆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丁根红也无法提供车辆线索,故对上述车辆暂不进行处置。于2021年6月30日到海东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乐都)查询了被执行人李红霞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于2021年6月30日到海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乐都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李红霞名下公积金缴存信息,于2021年7月1日到海东市房产管理局(乐都)查询了被执行人李红霞名下房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李红霞名下无不动产、公积金缴存、房产等登记信息。于8月12日到被执行人李红霞的户籍地调查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李红霞长期不在其户籍地居住,且在该户籍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将被执行人李红霞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李红霞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丁根红释明被执行人李红霞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丁根红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祝存林

审判员马元尚

审判员沈晓庆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海娟 百度搜索“”